第四章 考生须知
第十条 考生参加考试应知晓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外籍人士可持护照)和准考证入场,两证缺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可以携带、使用不带汉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三)所带提包、书籍和资料等须存放在指定地点,关闭通讯及电子工具。
(四)开考后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后30分钟以后方可退场。中华会计网校
(五)考试过程中,出现机器或网络故障,应举手请考场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否则后果自负。
(六)不得故意关机或自行重新启动计算机,违反者责令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七)考试期间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将摄像头移至盲区、不得交头接耳、窥视他人屏幕,不得使用通讯工具等禁止带入考场的电子设备,不得借用他人计算器,不得抄录或复制考试内容,不得自带、使用软盘、优盘等存储设备,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退出考场和作弊处理。
(八)找人代考者,按作弊处理,责令替考者离开考场,假证件予以没收。
(九)以虚假资料骗取免考及违反考生须知有关规定的,取消考试成绩、按作弊处理。
(十)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不服从监考人员管教,扰乱考场秩序的,按作弊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论处。
(十一)考试时,考生必须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答题,输入的身份证号必须与报名时一致。答题完毕可手动按交卷按钮或时间到由计算机收卷,交卷后不可撤回,考生必须立即退场,已退场考生不得重返考场,提前结束考试退场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十二)准考证号、考试日期、场次由计算机自动编排生成,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考点改变考试日期和考试场次。
(十三)考生应按规定交纳考试费,缺考者考试费一律不退。
第五章 考试管理、实施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考试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财政厅主管全省的考试工作,各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考点具体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制定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二)组织考试命题、题库制作,制定合格成绩标准,核准考试成绩;
(三)确定考试方式、制定考试网络方案;
(四)确定、撤销考点;
(五)负责计算机考试系统省财政厅部分的运行管理,制作考点密钥;
(六)对全省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七)培训考试管理人员;
(八)组织考试工作交流和考核;
(九)印制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
第十三条 各市财政局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拟设考点进行初审、考察,提出设置申请;
(二)对所属考点进行管理、检查、监督;
(三)审批考点考试计划;
(四)考试成绩通知单和电算化考试合格证审查、核准、验印;
(五)组织考务和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六)检查考试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七)停考期间收缴、保管考点密钥;
(八)对考点管理人员变动进行管理和审查;
(九)落实省财政厅下达的考点处罚决定;
(十)确定县(市、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考试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考点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按财政部门要求建设考试环境,维护考试系统正常运行;
(三)组织考生报名;
(四)编制和上报考试计划;
(五)打印与发放准考证;
(六)组织实施考试,维护考风考纪,上报、下载考试成绩,打印成绩单和合格证;
(七)收取、管理和缴存考试费用;
(八)填报各项报表资料;
(九)维护考试网络安全,对考试信息保密;
(十)组织考点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十一)及时上报考务、管理人员变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