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考点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十五条 考点的设立由市财政局考察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省财政厅考察认可后设立。考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单位主要领导任考试机构负责人。
(三)实行教、考分离,考点不开办考试辅导班,监考和相关管理人员不在本考点及其他单位从事考试辅导教学工作。
(四)有2名以上(含2名)取得大学专科以上计算机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以上证书的专业人员专门负责考试工作,具有与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要求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考点能为考试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和资金支持。
(五)拥有固定的用于考试的计算机机房,建立服务器-工作站100M局域网,单个机房考试用计算机不少于50台;每机房配备两台摄像机和相应监控设备;配备从业资格考试专用服务器,服务器以宽带直接接入因特网,监控设备以宽带固定IP接入因特网。
(六)计算机软、硬件基本配置要求是:1、服务器:高性能CPU,200G以上硬盘(安装RAID),1G以上内存;安装modem,连接电话线做备用;配备可维持服务器工作30分钟以上的UPS电源;WINDOWS 2000Server或WINDOWS 2003操作系统,SQLServer2000数据库。2、考试工作站:INTEL P42.0G以上(或赛扬2.4G以上)CPU,512M以上内存,40G以上硬盘;安装WINDOWS 2000或XP专业版操作系统。3、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安装最新补丁,服务器和工作站全部安装杀毒软件。4、服务器和工作站每机加装一只35万像素摄像头,每考场另留5台备用。5、激光或喷墨打印机一台。
(七)机房设施完善,具备良好的电力线路,电力供应正常。
(八)配备两名以上经过省财政厅统一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
(九)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
(十)能够保证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按计划正常进行。
(十一)考试机构(考点)一般应设在设区的市政府所在地。
(十二)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严格管理并及时上缴考务费。
第十六条 经市财政局考察符合以上规定条件拟设为考点的单位填写《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机构申请、登记表》,报市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查、评估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软件安装并安排不少于10场的模拟测试,运行正常的予以公告,允许其承担考试任务。经公告的考点可以悬挂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式样的“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标牌。
第十七条 考点设置数量应与本地考生规模相适应,其分布应考虑便民原则。
第十八条 考点撤销,由主管市财政局具体实施,省财政厅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考点变更管理人员应事先报主管财政部门,并申请对新任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承担考试管理工作任务。参训人员未取得培训合格认可前,省财政厅将暂停该考点组织考试。变更人员不得影响已经批准的考试。
第二十条 考点如需变更地点、机房,需事先向主管财政部门申报,市、省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公告。考点变更名称的,需向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由主管财政部门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考点实行年度考核审查制度。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对考点完成考试任务、管理、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是否继续承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对考核合格的予以公告,可以继续承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对考核不合格的,中止其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监考人员守则
第二十二条 监考和管理人员应由责任心和纪律观念强、业务熟练、热心为考生服务的人员担任,必须经省财政厅培训合格后上岗。监考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考前2天完成网络、设备的检查调试和杀毒工作,保证网络畅通、设备运行正常。
(二)严格审查报考人员资格和报名信息的正确性。
(三)应当配带监考标志,在开考前1小时到达考试现场,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四)于开考前40分钟组织考生有序入场,并完成以下工作:
1、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处;
2、拍照;
3、要求考生将本人身份证件、准考证摆放在桌子右上方;
4、公布监考人员姓名,接受考生监督;
5、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及《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五)在考试开始后,应当逐个检查考生的准考证号、座位号是否一致;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和身份证是否一致;考生本人与屏幕显示资料是否一致,发现冒名顶替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以作弊处理。
(六)不得宣读试题,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不得向考生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也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
(七)考生机器发生故障帮其处理时,不得帮助考生操作考试界面。
(八)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
(九)应对考试试题、网络设置参数保密,不得复制任何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及进行传播,不得帮助考生答题。
(十)发现考生临时生病影响参加考试的,应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陪同医治;对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其停考。
(十一)要认真维护考场秩序,对违反规定的考生,按规定进行处置。
(十二)考试结束后按规定及时上传考试试卷。
(十三)按要求使用、保管和缴存密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