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巡视人员守则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巡视工作由省或市财政部门组织,巡视人员应遵守以下守则:
(一)检查考点考试准备工作是否到位;
(二)检查考点监考人员是否为登记备案人员;
(三)认真检查执行考场规则情况、检查监考人员守则落实情况;
(四)帮助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五)抽查考生是否同时持有身份证、准考证入场,两证不全或不符的考生不得入场;
(六)检查考点管理人员是否按时到位、认真负责,监考人员是否有假公济私、通同作弊的情况,工作人员是否配备齐全,工作是否严肃认真;
(七)巡视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切实帮助考点做好考务工作。
第九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生发生第四章所列属作弊行为的,取消考试成绩、按作弊处理,2年内(含2年)禁止再次参加考试。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各考点和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有关人员发生违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对考点给予停考整顿或撤销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点应严格执行报考条件,认真审查报考者资格。对考试报名审查不严、出现问题的,省财政厅对考点予以警告和停考整顿,问题严重的,将取消考点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考点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其考点资格:
(一)发生舞弊事件的;
(二)随意更换设备或调整设备、网络配置,致使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不服从管理或因管理不善给考生造成损失,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六)发生考题泄密的;
(七)监考人员违反监考人员守则的;
(八)将考点密钥转予他处使用或擅自变更考场位置的;
(九)擅自更换考务和管理人员的;
(十)违反考试收费标准收费的;
(十一)违反教、考分设规定的;
(十二)经常遭考生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十三)经检查发现不适合继续承担考试任务的。
第十章 考试收费
第二十八条 考试收费执行鲁价费发〔2006〕126号核定的标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60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鲁财会〔200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机构申请、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