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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内容如下。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两大类:第一类是会计专业知识方面的考试,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内容;第二类是会计技能考试,指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是6月份和11月份的第3个星期日。会计技能初级会计电算化实行定点不定期无纸化考试制度。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见附件1);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县级财政部门考试组织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确定。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负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

  省财政厅应当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可获得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2年内有效;会计技能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广东省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工作单位的,可向户口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组织考试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2);

  (二)有效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三)广东省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或珠算五级证;

  (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五)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提交上述资料(一)、(二)、(四)、(五)项,以及自毕业之日起截至申请日止2年内(含2年)的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对有疑问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证书认证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见附件3、4),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发现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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