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会〔2010〕66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推动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对2005年制定的《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军队、武警和铁道系统除外)。
省直在郑及中央驻郑、外省(市)驻郑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由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
无工作关系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地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