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 政策法规 > 新疆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实施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会计从业资格按属地及工商注册登记级次原则管理。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铁路、部队和兵团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和指导全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第七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科目的考试原则上一年进行1-2次,逐步实行无纸化考试;初级会计电算化实行无纸化考试。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建立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基地。

  第九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考试科目。

  该条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申请人所持专业学历与上述所列专业名称不同,而申请人提出免试申请的,需经自治区财政厅认证是否属于会计类专业。

  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部署。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组织实施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组织阅卷。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向社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第十一条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非免试人员,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技术(五级以上)等级证书科目考试成绩必须同时合格,才能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可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负责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及编号。

  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起两年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的具体管辖和证书的颁发工作,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属地及工商注册登记级次原则分别实施:

  1.在乌鲁木齐地区的自治区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及直属机构会计从业资格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乌鲁木齐地区以外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州、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2.中央驻疆单位在乌鲁木齐地区的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在乌鲁木齐地区以外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3.各类企业按工商注册登记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4.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员由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地的县、市财政部门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负责管理。

  申请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须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附1表);

  (二)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三)有效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附复印件)。

  第十五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认真核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用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相关推荐:

  各地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汇总

  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及方式汇总

  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策略和解题技巧汇总

  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辅导资料汇总

0
收藏该文章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 快速通关宝典
    68%的用户选择
  • 高端旗舰班
    32%的用户选择
基础阶段
零基础精讲班
强化阶段
冲刺串讲班+专题特训班
冲刺阶段
真题技巧+大数据模考班
万题库智能练习
高频常考+高频易错
尊享服务
1V1微信答疑+班主任全程督学+离线回放/无限次下载
特需保障
考试不过,第二年免费重学!
套餐价格
全科=1780元/套
适合学员
①即将考试,全面学习没太多时间,但又不会合理安排冲刺计划的②基础比较好的③没学好或没怎么学,想临时抱佛脚的!
马上报名
版权声明:如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关注会计从业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会计从业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