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江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一、 统考科目考试监考规则
(一)每个考场设2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监考人员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二)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前25分钟,共同领取试卷和草稿纸等,并直接进入考场。
(三)开始考试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完成以下事项:
1、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和寻呼机、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便携式手提电脑等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2、向考生宣读《江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
(四)开始考试前10分钟,监考人员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袋封面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核对无误后,启封试卷袋,分发试卷。
监考人员发现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不符、试卷错装、漏印、错印时,应及时报请主考采取措施。
(五)试卷分发完毕后,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清点试卷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并指导考生在试卷指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单位、准考证号等。
(六)考点发出考试开始的信号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
(七)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它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是否相符,核对考生试卷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身份证件、准考证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八)监考人员对考生提出的有关试卷印刷等问题,应当众答复,但不得对试题的内容进行解释。
(九)考生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必须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十)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1、督促考生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
2、按座次顺序,检查核对考生试卷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是否准确、完整;试卷页数是否齐全;收集、清点、整理试卷和草稿纸。
3、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十二)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场的考试情况,据实填写《考试情况报告单》的各项内容,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违纪事实及有关证据,并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
(十三)监考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的试卷和考场情况报告单送交主考验收。将试卷按座次顺序装订并密封成册,然后将试卷册和考场情况报告单一并装入试卷袋内密封。
(十四)主考应对试卷密封前后至送达指定地点并验收无误的全过程负责。
(十五)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六)监考人员应严禁任何人在考试期间,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七)监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宣布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二、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监考规则
(一)每个考场设2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监考人员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每个考场还应单设计算机系统维护工作人员1名,工作人员负责维护考场计算机正常运转,网络连接畅通。工作人员不得在考试期间从事与系统维护无关的其他行为。
(二)监考人员、工作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工作人员标志。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与工作人员一起检查网络连接情况,并登陆省财政厅考试服务器,取得考试许可,将各计算机考试客户端调出。
如监考人员发现考试客户端无法连通考点考试服务器,应及时与计算机工作人员解决网络连接问题,无法解决的启用备用考试计算机。如考场有超过十台以上计算机无法连接本考点考试服务器,应及时报请省财政厅取消整场考试。
(三)开始考试前1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完成以下事项:
1、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和寻呼机、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便携式手提电脑等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2、向考生宣读《江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
(四)考试时间开始后,监考人员在本地考试服务器分配考试题目给各考试客户端,组织考生开始答题。
(五)考试时间开始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
(六)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它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七)监考人员对考生提出的有关考试客户端的有关情况,应当众答复,但不得对试题的内容进行解释。
(八)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有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九)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十)考生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1、检查考生计算机考试客户端是否已上报考试数据。
2、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十一)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场的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试情况报告单》的各项内容,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违纪事实及有关证据,并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
(十二)监考人员应及时将考场情况报告单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十三)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十四)监考人员严禁任何人在考试期间,抄写考试题库,并带出考场。
(十五)监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宣布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