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日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含中央驻陕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网上审核报名条件、网上缴费,全省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公布成绩。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于每次考试结束后30天内,在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官方网站(“陕西会计”网)公布考试结果。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的人员,应当自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登陆“陕西会计”网进行个人信息申报。有工作单位的,填写信息时应当选择工作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工作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证书领取手续;没有工作单位的(含在校生),填写信息时应当选择居住地(学校所在地)行政区划,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居住地(学校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证书领取手续。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的人员,如委托代理人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手续,应填写《委托书》(“陕西会计”网下载)。代理人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手续时,应当持《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的人员,应当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建设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依法处理处罚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各市(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计划;
(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考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按规定处理上报违规违纪行为;
(五)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其他考务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按照陕西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样式和编号规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工作。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出借。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相关规定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引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立“陕西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并及时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的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的情况;
(八)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继续教育情况、工作单位、奖惩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审核办理。
持证人员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工作简历等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员应当及时通过“陕西会计” 网进行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应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造成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办理省内调转登记手续的,应当登陆“陕西会计”网,填写打印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持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自打印调转登记表之日起3个月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办理跨省调转登记手续的,应当登陆“陕西会计”网,填写打印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持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登陆“陕西会计”网,填写打印《会计人员证书补发申请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在“陕西会计”网对原证书作废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登陆“陕西会计”网,填写打印《会计人员证书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补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从补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登陆“陕西会计”网填写打印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分析本区域内持证人员情况,对持证人员信息进行清理。
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在办理场所或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官方网站公示。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其后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其后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登陆“陕西会计”网填写并打印申请表,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陕西省财政厅2005年10月8日发布的《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陕财会〔2005〕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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