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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12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实现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与等效,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12号(征求意见稿)。请各地组织征求本地区上市公司、国有及其他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于2017年2月15日前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并反馈发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邮箱,邮箱地址:cztkjc@126.com;联系电话:0351-4043123。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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