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换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财会〔2016〕8号)有关规定,结合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现将换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有关工作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换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领导,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行政审批权限已移交当地审批部门的地区,由财政部门明确管理权限、办理流程后,具体协商审批部门共同完成年度备案及证书换发工作。
二、换证对象
经我区地级市财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持有旧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
三、换证时间
2017年3月31日前。
四、换证地点
所属县(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五、换证流程
(一)网上注册,填写年度备案信息。申请换证机构登录宁夏财政门户网站(http://www.nxcz.gov.cn)会计管理专栏,进入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通过代理记账机构入口填写相关信息进行注册,按照规定在网上完成年度备案信息录入(已注册会员直接登录系统填报材料;未注册的申请机构需注册、登录、实名绑定后填报信息)。
(二)上传相关材料,提交年度备案申请。上传资料至少包括:负责人身份证明,旧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营业执照,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上传的文件类型支持doc,pdf,jpg格式。申请换证机构应将上述资料自行上传至网上指定位置,核对无误后提交年度备案申请。
(三)财政部门网上进行年度备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修改意见后予以退回,并督促其及时修改重新报送。
(四)提交换发证书申请。年度备案审核通过后,申请换证机构登录系统,提交换发证书申请。
(五)财政部门对换证申请进行网上预审。网上审核通过后,申请换证机构网上或电话预约现场审核时间。
(六)现场审核,换发新证。申请换证机构携带上传资料的原件到所属县(区)财政部门进行现场审核,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将申请人提供的各项原件与网上资料进行对比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换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七)下列情形不予换发证书。
(一)2015年自治区代理记账备案库中没有申请换证机构信息的;
(二)申请换证机构办理换证前未调转到所属地级市财政部门的;
(三)提交材料不全或无相应证明材料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不能换发证书的情形。
六、其他要求
(一)换发新版证书同时收回旧版证书,换发工作结束后,各市财政部门将旧版证书统一交回自治区财政厅。
(二)新版证书应由专人负责,统一保管。因保管不善导致证书毁损、遗失的,由保管员负责。
(三)各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上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对于未按时参加换证工作的代理记账机构,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对其中所持许可证书于2017年4月30日到期的,同时公告其证书作废;对于经核实未保持设立资质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四)各地财政部门应精心组织、严格落实:一是加强宣传动员,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或传达至辖区内各代理记账机构,做好政策指导,做到全覆盖、无遗漏;二是指定专人负责换证工作的网上预审和现场审核工作,对代理记账机构上报的信息认真核查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完整;三是加强与行政审批局沟通协调,确保审批信息备案及时准确,换发证书顺利有序;四是以换证工作为契机,核实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的数据信息,要结合当地实际,本着方便、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换证时间,做好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换发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代理记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换证工作顺利开展和如期完成。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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