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范围内代理记账机构需要完成换发许可证书及年度备案工作
2017年4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下发《关于做好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17]445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换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以及2017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为规范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方便证书的使用和认定, 2016年4月财政部以《关于印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财会〔2016〕8号)统一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并明确新版证书样式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旧版证书样式自2017年7月1日起作废。新版证书的换发时间最晚不得晚于2017年6月30日。
通知要求代理记账机构证书换发工作应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已经开展证书换发工作的地区,要督促所属旗县区财政部门做好收尾工作;尚未开展证书换发工作的地区,要尽快督促所属旗县区财政部门组织落实,确保应在6月底前完成换证工作。
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及相关法规、通知精神,通知要求,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于2017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向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通知要求相关财政部门要认真核查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对于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通知要求各盟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旗县区财政部门的指导,督促各旗县区财政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行业管理政策,帮助和指导有关人员熟练使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办理审批业务、开展日常工作,推动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此次部署的代理记账机构换发许可证书及年度备案工作,是自治区财政厅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个重要举措,将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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