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大财会[2017]276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2016年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同年5月16日 “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上线,开始办理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我市同步进行了管理系统的切换,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换证工作正在进行中。从目前掌握的情况,各区市县(先导区)换证进度参差不齐,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7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做好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换发工作
各单位要加快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换发工作,并于2017年6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地区的新版证书换发工作。
二、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做好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于2017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对于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三、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指导
各单位要做好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行业管理政策,帮助和指导有关人员熟练使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办理审批业务、开展日常工作,推动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各单位要根据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发展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代理记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并于2017年7月31日前报送市财政部会计处。
大连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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