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会〔2017〕13号
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换发工作
(一)换证范围
全省范围内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持有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机构。
(二)换证时间
此次换证工作开始时间由各市财政局自行确定,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旧版证书于7月1日作废。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新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直接领取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换证办法
代理记账机构请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点击“代理记账机构入口”。首次登录需要先注册,点击“注册”按钮登录系统,点击“补发/换发证书申请”,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后,到本辖区财政局办理换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各市财政局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点击“财政部门入口”。首次登录需要先注册,点击“注册”按钮登录系统,点击“补发/换发证书确认”。详情请查阅《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代理记账机构操作手册》(附件1)和《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财政部门操作手册》(附件2)。
二、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一)备案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
(二)备案时间及办法
2017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向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要做好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行业管理政策,帮助和指导有关人员熟练使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办理审批业务、开展日常工作,推动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二)各市要认真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对于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期限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保持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三)根据年度备案工作情况,各市应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发展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证书换发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于2017年7月底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报告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徐仰成
地 址: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3号0118室
邮 编:250002
电 话:0531-82669970
电子邮箱:sdfoffic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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