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全市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青财会〔2017〕8号
各区(市)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7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7〕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换发工作
(一)换证范围
青岛市范围内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持有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机构。
(二)换证时间
此次换证工作开始时间由4月20日开始,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旧版证书于7月1日作废。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新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直接领取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换证办法
代理记账机构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点击“代理记账机构入口”。首次登录需要先注册,点击“注册”按钮登录系统,点击“补发/换发证书申请”,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后,持原证书到属地财政部门办理换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原证书丢失或毁损的机构,需向属地财政部门出具相关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
各区(市)根据2016年备案和新许可机构数量,于4月13日至4月14日到市局会计处登记领取新版证书。各区(市)财政部门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点击“财政部门入口”,核实代理记账机构换证申请信息,点击“补发/换发证书确认”,办理换证业务。换证后,留存已换发的代理记账许可旧版证书备查。详情请查阅《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代理记账机构操作手册》和《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财政部门操作手册》。
二、 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一)备案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
(二)备案时间及办法
2017年4 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向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要做好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行业管理政策,帮助和指导有关人员熟练使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办理审批业务、开展日常工作,推动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二)各区(市)要认真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对于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保持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三)根据年度备案工作情况,各区(市)应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发展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证书换发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书面报告与《2016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数量统计表》(附件1)、《2016年度合格代理记账机构汇总表》(附件2)、《2016年度不合格代理记账机构登记表》(附件3)于2017年7月17日前报市财政局会计处,相关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青岛市财政局会计处 牟宗凯
联系电话:85855871
电子邮箱:qdczkjc@163.com
附件:1. 2016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数量统计表
2. 2016年度合格代理记账机构汇总表
3. 2016年度不合格代理记账机构登记表
青岛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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