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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真题考点:质押

  考点:质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解释】不动产无法转移占有,所以不得设立质权。

  1、质权的客体

  类别 质权客体

  动产 原则上,所有动产均可。

  权利

  ①汇票、本票、支票。

  ②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③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④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⑤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2、质权的设定

  (1)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2)交付或登记生效

  动产或权利 质权的设定

  动产 交付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①有权利凭证:自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设立。

  ②没有权利凭证的: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

  自信贷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质权效力

  质权人 优先受偿权 禁止流质条款

  妥善保管 保管不当致使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处分限制 未经同意,不得使用、处分、转质

  物上代位权 对质物毁损灭失所获得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孳息收取权 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出质人 处分限制 出质后,不得转让,除非经质权人同意(提存或提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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