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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即在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三、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与权利、职责与义务,分别规定在具体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中,并且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存在着直接的对应关系。
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三、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贯彻法定原则、依法调控和规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等,核心是依法调控和规制。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基本权利。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五、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依法竞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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