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中考高考考研专升本自考成考工程 一建二建一造二造一消二消安全会计经济师初级会计中级会计注会资格公务员教师人力社工
医学药师医师护士初级护师主管护师卫生资格临床
临床助理
中医
中医助理
口腔医师
金融基金证券银行期货外语四六级计算机等考软考
【内容导航】
经济法的渊源
【所属章节】
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
种类 |
制定机关 |
效力层级 |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效力仅次于宪法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
地方性法规 |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 |
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 |
地方政府规章 |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
—— |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 | |
国际条约、协定 |
—— |
——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