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1.陈某租住王某的房屋,租期至2010年8月。王某欠陈某10万元货款,应于2010年7月偿付。至2010年8月,王某尚未清偿货款,但要求收回房屋并请求陈某支付1万元租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陈某的权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B.陈某可以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C.陈某可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
D.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正确答案】 ABD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点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答案解析】 (1)选项A: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2)选项B:在陈某与王某的货款债务中,并未将王某的房屋设为担保物,陈某不享有任何优先受偿权;(3)选项C: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4)选项D: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限于“同一双务合同”,在本题中,“租金”和“货款”分属两个不同的合同。
单项选择题
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的法律效果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务人承担
B.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C.债权人提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
D.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务人所有
【正确答案】 B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点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答案解析】 (1)选项A: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2)选项C: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3)选项D: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多项选择题
3.债务人甲因债权人乙下落不明,遂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名贵西服一套交当地公证机关提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期间当事****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西服提存后,甲负有通知义务
B.保管西服产生的保管费由乙承担
C.如果西服因为地震灭失,损失由乙承担
D.如果自提存之日起5年后,乙仍没有领取西服,甲可以在交付保管费后取回西服
【正确答案】 BC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点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答案解析】 (1)选项A: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2)选项BC: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3)选项D: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单项选择题
4.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的违约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实际损失15万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
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
【正确答案】 A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点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答案解析】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在本题中,尽管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但并未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不能减少,应当按照约定来履行,因此,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甲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之后,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多项选择题
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不同种类违约责任相互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B.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后,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D.当事人执行定金条款后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害的,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 ABD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点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答案解析】 选项C: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单项选择题
6.甲公司将两个业务部门分出设立乙公司和丙公司,并在公司分立决议中明确,甲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乙公司承担。分立前甲公司欠丁企业贷款12万元,现丁企业要求偿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12万元债务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由甲公司承担
B.由乙公司承担
C.由甲、乙、丙三个公司平均承担
D.由甲、乙、丙三个公司连带承担
【正确答案】 D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点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答案解析】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本题中,“甲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乙公司承担”并非和债权人(丁企业)达成的约定,而是公司分立决议中明确的内容,对债权人丁企业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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