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试述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辨证关系原理及其意义?
答:(1)矛盾普遍性即矛盾普遍存在与共同具有的性质,有两个基本含义:第一,矛盾的普遍性指矛盾普遍存在的性质,即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之中和每一事物发展过程始终,即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第二,矛盾的普遍性指同类事物矛盾所共同具有的性质,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特殊性指矛盾的差别性和个性,有三种具体表现:其一,不同事物的矛盾及其发展阶段的特殊性。其二,矛盾及矛盾方面地位、作用的特殊性。其三,矛盾解决形式的特殊性。
(2)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即共性与个性之间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第一,它们是相互区别、相对绝对的关系。个性与共性不同,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第二,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个性与共性相互包含,互为对方存在的条件,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个性就没有共性,个性总是一定共性的个性,没有无共性的个性。第三,它们是相互过渡、相互转化的关系。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个性可以转化为共性,共性也可以转化为个性。,
(3)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在唯物辩证法中占有重要的理论地位,在认识和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第一,就人类认识过程而言,从对个别、特殊事物的认识上升到一般、共性的认识,再用一般、共性的认识指导对其他个别、特殊事物的认识,这正是人类获得正确认识的正常秩序,不如此,人类认识就不能得到丰富和接近真理。第二,就中国革命与建设的实践而言,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原理早毛主席同志确立的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基本原则的哲学基础,也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理论的哲学基础,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的理论指南。
试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1.原理
2.唯一性(2条)
3.辩证性(2条)
六、简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答:(1)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指,只有实践才能作为检验认识正确与否,即是否为真理的标准,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标准。
(2)实践之所以能够成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所决定的。从真理的本性看,真理是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相符合。所谓检验真理,实质上就是判定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是否符合以及符合的程度如何。真理的这一本性要求能够作为真理检验标准的必须是能够将主观与客观相联系、相沟通、相比较的环节,因此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都不能满足真理本性的要求,唯有社会实践才能满足真理本性的要求。从实践的特点看,实践是连结主观与客观的桥梁。实践作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一方面同人,的主观认识相联系,是一定认识指导下的活动,另一方面又同客观对象相联系,是改造客观对象的过程;一方面通过实践人们认识了客观对象,另一方面通过实践人的认识又转化为客观现实。简单地说,认识指导实践,如果实践成功,得到了预想的结果,说明指导实践的认识是正确的,是真理,否则就是谬误。
(3)实践标准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实践标准的绝对性或确定性是指实践标准的唯一性和可靠性,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并且实践最终一定能鉴别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承认这点就是承认真理标准问题上的唯物主义和可知论,否则就是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实践标准的相对性或不确定性是指实践标准的过程性、局限性,即实践是具体的和历史的,有些认识由于实践本身的局限性当前还无法检验,还要有待于实践的发展才能检验,有些认识虽然当前实践能够检验或实践已经进行了。检验,这种检验也不是一劳永逸的,随着认识与实践的发展,实践检验也是一个无限发展的过程。承认这点就是承认真理标准问题上的辩证法,否则就会导致形而上学和思想僵化。
(4)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之一。它告诉我们,在真理标准问题上必须坚持实践第一的原则,在实践中发现真理,又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必须反对任何形式的现代迷信和思想僵化。
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
(简述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决定作用、试述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的原理及其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指导意义)
1.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结构
2.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3条)
3.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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