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现象。例如:婴儿的出生产生了一个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的死亡引起继承的开始。
2.分类
根据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事件
法律事实的发生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又称为自然事实。例如:雷击将牛劈死,导致所有权关系的消灭。
(2)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指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条件的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称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一定行为时,并没有确立、变更、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但由于法律规定,同样会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有时只需要以一个民事法律事实为依据,有时则需要两个或更多民事法律事实的互相结合为前提。
两个以上法律事实的结合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这样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就需要立遗嘱的行为、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够发生。
第三章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宪法概念——公民: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民法概念——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征
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取得具体民事权利、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公民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具体的民事义务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体现。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两层含义:主体资格、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
2.特征
① 平等性;② 完全性与广泛性;③ 权利能力与义务能力的统一性;④ 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物质保障性;
⑤ 不可转让性。
3.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1)开始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
(2)终止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死亡时终止。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和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为基础的,因此,公民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以能够确切表示意志为前提。意思能力,是个人具有的自然的和精神的能力,包括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即合理的判断力和预期力。
确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尺度是年龄和理智是否正常。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有能力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法律所允许的任何权利和履行任何义务。
(1)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精神健全。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精神不健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精神病人
5.民事行为能力的变更
自然人因年龄、精神状态的变化而发生的变动。
四.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要件
1.宣告失踪的要件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因一定事由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下落不明;(2)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3)下落不明满二年;(4)由人民法院宣告。
2.宣告死亡的要件
对已经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公民,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宣告人下落不明;
(2)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持续时间达到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4)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主要意义在于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和依法处理。
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并且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自死亡宣告之日解除婚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的人的继承人,开始继承其遗产;
(3)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销后:
配偶:未再婚的 自撤销宣告之日起 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已经再婚 原婚姻关系仍然解除,不得自行恢复
财产:已经被他人取得的,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人依法取得的,可以不返还原物,但应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依法继承的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必要补偿
子女:已经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五.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他合法权利而设立的法律制度,由特定人对被监护人实施监督、管理和保护。
(二)监护人的设定
① 法定监护(团体监护);② 指定监护;③ 遗嘱监护;④ 经主管组织同意的自愿监护;
(三)监护资格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四)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
(1)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权被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证被监护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保证其财产不受不法侵害。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分其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发育和成长;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2)监护人的主要责任:
1.对未尽监护职责时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对不履行监护职责而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承担民事责任。
(五)监护的终止
监护关系的终止包括监护的解除和撤销。
1.监护关系的解除:被监护人取得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关系的撤销: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