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证明公民身份法律文件和公民的住所
1.户籍
户籍是确定公民民事法律地位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
户籍主要确定以下事实:姓名及其变更、出生、住所、收养、婚姻状况、死亡或宣告死亡等,是国家实施人口管理的重要手段、制定人口和其他政策的基本依据。
2.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是记载居民姓名、性别、民族、住所、出生时间等,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重要法律凭证。对居民活动和社会管理提供极大便利。
3.住所
住所是公民惯常居住地,是公民生活及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公民以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公民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所地视为住所。
七.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及财产责任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个体经济单位。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八.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财产责任
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经济单位。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与个体工商户相同。
九. 个人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条件,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经济联合体。组成合伙的公民为合伙人;由合伙人组成的组织称为合伙。
2.特征
(1)合伙的成立以合伙协议为依据;(2)合伙人必须参加经营或劳动;(3)合伙人共同出资或提供条件;
(4)合伙人共同分享利益;(5)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
(二)合伙协议
合伙人共同签订的明确合伙事务及个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立合伙应当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
(三)合伙的财产
合伙财产来源与合伙人的出资和在经营过程中的积累。
合伙人投入合伙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掌管和使用;
合伙在经营中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共有;
在合伙解散时,合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比例分配。
(四)合伙的经营
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的负责人: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负责人代表合伙从事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五)合伙的债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
(六)入伙和退伙
1.入伙
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入伙必须经过合伙人一致同意。入伙后,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承担相同的义务,享有相同的权利。
2.退伙
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的资格。
退伙有比较严格的限制:
不得在不利于合伙的时候提出退伙;
不得因退伙影响合伙事务的正常开展;
按照退伙时合伙的净资产分配其份额;
对退伙前的债务仍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具备企业性质的合伙,必须满足特定的要件及形式。
第四章 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1.法人的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法人的特征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以是否行使国家统治权力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公法人——行使国家统治权力的组织。例如:各级人民政府;
私法人——不行使国家统治权力的组织。例如:公司。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以法人产生的基础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社团法人——以一定财产为基础,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集合而成立的法人。例如:工会;
财团法人——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为基础,实现一定公益目的而取得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例如:以捐献行为而成立的基金组织。
(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以法人活动的目的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例如:公司是典型的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例如:慈善机构。
(四)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依据国籍不同对法人的划分。
本国法人——在本国登记注册,取得本国国籍的法人;
外国法人——已经取得外国法人资格但未取得本国法人资格的法人。
(五)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以法人的业务活动内容为依据进行的划分。
企业法人——以经营活动为其业务内容的法人;
非企业法人——以社会管理或社会公益为业务活动内容的法人。
(六)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因行使国家权力而需要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非国有的,不以经营为其业务活动,而以社会管理或社会公益为其活动内容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的,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法人。
四.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1.法人的权利能力2.法人的行为能力3.法人的责任能力
五.法人的成立及法人的机关
1.法人的成立
(1)依照法律、行政命令成立;
(2)根据国家主管机关特许成立;
(3)依照准则而成立。
2.法人的机关
六.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法人的变更
2.法人的终止
3.法人的清算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行为人以取得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
(3)必须是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共同行为;2.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3.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5.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6.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7.有因行为和无音行为
8.主行为和从行为9.基本行为和辅助行为10.生前行为和死后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和标的和内容;(2)意思表示;(3)合法性。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殊要件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2)条件的种类
①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②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2)期限的种类
①始期与终期;
②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沉默形式
七.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和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八.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2)特点
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处分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
九.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3.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十.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六章 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法律制度中,形成了至少三方参加的法律关系: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和第三人;
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拥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2.特征:
(1)代理关系有三方当事人;
(2)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独立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
(5)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二.代理权的发生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或授权代理。
授权行为
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
代理权的范围
2.法定代理
因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因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的义务
在代理权限之内认真行使代理权;
以维护被代理人利益为目的行使代理权;
亲自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权的限制
代理人不得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
代理人代理双方为同一民事行为;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3.复代理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转委托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紧急情况除外;
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行为,由代理人对转委托行为承担责任;
因代理人转委托不明确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委托代理人追偿;转委托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4.表见代理
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适用表见代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而且没有过错;
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本身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的表面特征。
四.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和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权终止以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效力
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3.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
五.代理权的消灭
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的继承人解除委托。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
因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七章 时效和期间
一.时效的概念与意义
1.时效的概念
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
消灭时效,又称诉讼时效。
2.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1)取得时效
因占有财产经过一定时间而发生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后果的,成为取得时效。
(2)诉讼时效
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使权利消灭或使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成为消灭时效或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即为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
(1)除斥期间届满,使该项实体权利消灭;
(2)法院可以依据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一般不因任何事由而终止和中断或延长;
(4)关于除斥期间的立法仅规定权利存续的期间。
4.诉讼时效的意义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由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时效,期间为2年;
(2)短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于以下情况的诉讼时效为1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特殊诉讼时效
由特别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的开始
诉讼时效的开始,即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合同法》规定: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的法律制度。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的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和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六.诉讼时效的延长
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有特殊理由不能主张权利而给予适当延长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所有的诉讼时效。
七.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领受;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返还。
八.期间与期日
1.期间与期日的概念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时间。例如:某年和某月和某日和某时。
期间,是由一个期日到另一个期日所经过的时间。例如:从某日到某日。
2.期间的计算方法
期间的计算方法,分为自然计算法和历法计算法。我国民事立法原则采取历法计算法,只是以小时计算期间时采取自然计算法。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和月和日和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和月和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和"以下"和"以内"和"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和"以外",不包括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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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成人高考政治经典复习题.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