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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的具体形态包括:
(1)预期违约(先期违约)
先期违约包括明示的先期违约和默示的先期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是明示的先期违约;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是默示的先期违约。
先期违约属于毁约行为,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不履行(完全不履行)
不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导致合同全部义务履行不能,或者履行期限届至,合同债务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
不论是履行不能还是拒绝履行,合同债务人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两种情况。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至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对迟延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强制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应当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履行。在债权人迟延履行时,债务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将标的物提存,并因此消灭债务。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4)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履行债务有瑕疵或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履行债务有瑕疵的为瑕疵给付。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是履行行为有瑕疵,以致侵害了债权人在正常履行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
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其他权益造成损害的为加害给付。加害给付行为给债权人其他权益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竟合,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110、111和第112条分别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以及其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情况的,分别规定了违约责任。
(5)其他不完全履行行为
除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的情形外,其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包括: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2.主观上存在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但法律规定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除外。
(二)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
免责条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构成违约的,可以依法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债权人的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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