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 ||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
||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法语 | 德语 | 韩语 |
||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
||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考试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考试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驾驶员 | 网络编辑 |
||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
||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共同过错造成侵权的,根据行为人过错程度确定其分担民事责任的大小。
③混合过错:是指损害后果的发生既有加害人的过错,也有受害人的过错,即受害人和加害人均有过错的情况。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对于混合过错的情况,应当根据行为人过错程度确定其如何分担民事责任。
④一般过错:又称一般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利的后果,因为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侵权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⑤重大过错:又称重大过失或粗心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利的后果,因为粗心大意没有预见到,以至侵权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在共同过错和混合过错中,区分一般过错和重大过错,对于确定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有重要意义。
2.免责理由
(1)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其民事权利被侵害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例如:"撞了白撞"
(3)正当防卫和紧急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和紧急紧急避险是法律允许的自力救济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如下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第三人过错
行为人本身没有过错,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侵权结果发生的,行为人不具备主观过错要件,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贾国宇在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用餐被爆炸的卡式炉烧伤。春海餐厅不承担民事责任,而生产不合格卡式炉的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三、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1)职务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主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特点:职务行为
后果:国家机关承担责任
(2)产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狭义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
侵权责任——非违约责任
责任人: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
全部财产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8)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9)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过错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