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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保管
(一)继承的开始
1.继承开始的原因
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原因。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推定死亡。自然死亡和推定死亡,对继承的效力相同。
2.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1)确定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
①确定遗产的范围及遗产的价值;
②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③确定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数额;
④确定遗嘱的效力;
(2)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推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继承开始的地点
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以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确定继承开始地点的法律意义:
(1)便于继承人继承遗产;
(2)发生纠纷时方便诉讼;
(3)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负有通知其他继承人和保管遗产的义务。
4.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二)遗产的保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二、继承和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遗产处理的顺序
(一)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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