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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
2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企业法人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批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终止时消灭。但法人终止以后,在依法进行清算的阶段,限于清算的必要范围内,法人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至法人清算完结之日起,其权利最终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其特殊性表现在:
(1 )法人不得享有与公民的人身密不可分离的权利。
(2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命令的限制。
(3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法人的目的范围的限制。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其具有如下特征:
(1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也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两者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
(3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团体意思为前提,是由其机关或代表来实现的。
四、法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l.法人的设立
(1 )法人设立的原则。
(2 )法人设立的方式。
(3 )法人设立的民事责任。
2.法人的变更
3.法人的消灭
法人的消灭即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其原因有:
(1 )依法被撤销;(2 )解散;(3 )破产;(4 )其他原因。
五、联营的概念、形成及其财产责任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法
律形式。联营关系的建立是基于联合各方的意愿和自由协议。
联营的形式和财产责任:
(1 )法人型联营,指参加联营的各方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联营。在对外关系上,联营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对内关系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般与其出资额一致,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联营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2 )非法人型联营,指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组成一个合伙性质的联合组织。在这种联营形式中,联营各方对合伙型联营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3 )合同型联营,指联营各方并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协作性质的联营。在这种联营形式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由合同约定,各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互不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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