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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成人高考《民法概要》复习重点之债权(1)

债的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债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四、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促进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五种,其中,抵押、质押、留置在物权章论及。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人不能充当保证人:①国家机关;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保证的设立须经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合意,故保证的设立多以保证合同的方式实现。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内容:

  (1 )被保证的主债务种类、数额;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 )保证的方式;

  (4 )保证担保的范围;

  (5 )保证的期间;

  (6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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