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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4)

来源:考试吧 2014-8-30 10:37:14 要考试,上考试吧! 成考万题库
201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4),更多2014年成人高考复习指导、成人高考经验技巧、成人高考备考资料,请关注考试吧成人高考网。
第 1 页:人身权概述
第 2 页:人格权
第 3 页:身份权

  2.人格权

  考点1:人格权的内容

  考点2:姓名权的内容

  考点3:名称权的法律特征

  考点4:肖像权的概念、特征

  考点5:名誉权的概念、特征

  考点6:隐私权的概念、特征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考点1:人格权的内容

  例5(2007年统考试题)

  甲在比赛中故意打伤乙的眼睛,影响了乙的视力。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  )。

  A.健康权

  B.生命权

  C.名誉权

  D.肖像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应用题,考核对人格权具体内容的甄别和掌握。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其中,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维护身体机能和心理机能健康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安宁为内容的权利;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权利;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肖像所享有的权利,肖像则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的自然人的形象。本题中,甲“故意打伤乙的眼睛,影响了乙的视力”,没有侵害乙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安宁为内容的生命权,也没有侵害乙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名誉权以及乙对自己肖像所享有的肖像权,因此选项B、C、D都是不正确的。甲“故意打伤乙的眼睛,影响了乙的视力”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身体机能的健康权,故选项A是正确的。

  【评注】应熟悉人格权各个具体权利的概念和内容,才能在具体事例中准确地予以甄别。

  考点2:姓名权的内容

  例6(2005年统考试题)

  20周岁的张某觉得自己的名字太俗气,到派出所申请作了更改。其父知道后很生气,遂通过在派出所工作的朋友又将张某的名字改了回来。父亲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  )。

  A.名称权

  B.名誉权

  C.姓名权

  D.身份权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甄别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姓名权。选项A中的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及转让其名称的权利,主体显然不对,选项A被排除;选项B中的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名誉所享有的权利,选项8与题意不符,也被排除;选项C中的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显然选项C与题意相符,是正确的答案;选项D中的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与题意不符,因而同样被排除。故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例7(2009年统考试题)

  公民享有的姓名权的内容不包括(  )。

  A.命名权

  B.姓名使用权

  C.姓名变动权

  D.姓名转让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姓名权的概念和内容。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据此,姓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姓名决定权;(2)姓名使用权;(3)姓名变更权。由此可知,本题中选项D符合题意,其他选项被排除。

  【评注】应准确理解和掌握姓名权的概念和内容。

  考点3:名称权的法律特征

  例8(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名称权的法律特征是(  )。

  A.为自然人享有

  B.不可转让

  C.可依法变更

  D.非民事主体固有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名称权。名称权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依据该定义,选项A由于主体不对而被排除;依据法律规定,企业的名称权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由此可排除选项B;非民事主体不会享有名称权,所以选项D被排除。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名称权主体在使用名称的过程中,可以依法变更自己的名称,由此选项c是正确的。

  【评注】应准确理解和熟记名称权的概念和特征,特别要注意名称权与姓名权的区别。

  考点4:肖像权的概念、特征

  例9(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行为中,属于侵害公民肖像权的是(  )。

  A.在寻人启事上刊登公民照片

  B.在通缉令中使用逃犯照片

  C.在法制宣传片中使用犯罪嫌疑人照片

  D.未经同意在照相馆橱窗中陈列他人照片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肖像权的概念和特征。肖像权是自然人对客观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权利,即自然人自行决定是否再现、展示、何时展示自己形象的权利。选项A、B、C中均属于合理使用公民肖像的情形,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评注】应准确理解和掌握肖像权的概念和特征。

  考点5:名誉权的概念、特征

  例10(2010年统考试题)

  甲为了阻挠乙当选劳动模范,到处散布乙生活作风不好的谣言,乙因此未能当选。甲侵害了乙的(  )。

  A.荣誉权

  B.名誉权

  C.隐私权

  D.财产权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甄别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本题提供的各选项属于两大类:一是财产权,二是人身权。根据题意,乙被侵害的权利没有涉及财产利益,侵害的肯定不是财产权,选项D首先被排除。下面就要对人身权的三个选项进行甄别: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由于甲散布的谣言,乙未能当上劳模,被侵害的权利不属于乙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故选项C被排除。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荣誉所享有的权利。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所谓荣誉,是指民事主体因一定事由、基于某种资格而获得的积极评价。本题中,乙尚未获得某种积极评价,如果他真的当选为劳模,则获得荣誉,有权保护自己的荣誉权;可目前尚未获得,因此受侵害的也肯定不是乙的荣誉权,故选项A也被排除。只有剩下的选项B是正确的。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名誉所享有的权利。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所谓名誉,是社会对特定人在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等各方面的评价。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就构成侵害名誉权。甲到处散布乙生活作风不好的谣言,使乙未能当选劳模,甲侵害的是乙的名誉权。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B。

  【评注】应对各人身权的概念特征有准确的理解和掌握,并能够在具体的实例中予以甄别和确定。

  考点6:隐私权的概念、特征

  例11(2006年统考试题)

  甲与乙在同一办公室工作。一日,甲偷看了乙的日记,从中得知乙与本公司总经理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之后便在同事中散布,使乙非常痛苦,甲侵害了乙的(  )。

  A.名誉权

  B.姓名权

  C.荣誉权

  D.隐私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与甄别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名誉所享有的权利。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就构成侵害名誉权。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所享有的权利。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凡属于自然人自身私人生活范畴,即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内容皆应属于隐私的范围。本题中,甲偷看了乙的日记,从中得知乙与本公司总经理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之后便在同事中散布,不属于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没有干涉、盗用、假冒乙的姓名,不构成侵害姓名权;没有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不构成侵害荣誉权。因此本题选项A、B、C都不正确,甲侵害的是乙的隐私权,故选项D是正确的。

  【评注】应对隐私权的概念、特征有准确的理解和掌握,同时应将其与其他人身权利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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