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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7)

来源:考试吧 2014-8-30 10:59:04 要考试,上考试吧! 成考万题库
201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7),更多2014年成人高考复习指导、成人高考经验技巧、成人高考备考资料,请关注考试吧成人高考网。
第 1 页:民事责任概述
第 2 页: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 3 页:侵权责任

  3.侵权责任

  考点1: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考点2: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考点3: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考点4: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考点5: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考点6:监护人责任

  考点7: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

  考点8:产品责任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考点1: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例13(2006年统考试题)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以过错推定原则确定民事责任的是(  )。

  A.动物致人损害

  B.建筑物上的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

  C.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D.职务侵权致人损害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对此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选项8中“建筑物上的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故选项B正确。选项A中动物致人损害、选项C中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选项D中职务侵权致人损害依照法律规定,都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故排除选项A、C、D。

  例14(2008年统考试题)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  )。

  A.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无须考虑加害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故选项C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例15(2009年统考试题)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

  A.过错责任原则

  B.公平责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据此本题选项C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例16(2010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是(  )。

  A.李某家的狗咬伤邻居

  B.某企业存放的炸药爆炸造成他人损害

  C.某企业运输的剧毒化学物品泄漏造成他人损害

  D.国家机关公务员王某外出旅游时打伤宾馆服务员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依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就是说,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侵权责任的认定,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该法还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高度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本题中选项A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选项B和C是高度危险致人损害,选项A、B、C都应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剩选项D既是侵权行为,又不属于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应作为一般侵权行为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故本题应选D。

  【评注】(1)需要理解和熟记各种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应能够对具体的事例准确地作出责任性质的判断;

  (2)关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出题概率是极高的,应予以重视。

  考点2: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例17(2006年统考试题)

  侵害人身权时,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是(  )。

  A.返还财产

  B.恢复原状

  C.赔偿损失

  D.支付违约金

  【答案】C

  【解析】本题是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选项A中的返还财产,是指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财产移转给所有人或权利人,此种责任方式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场合,与题意不符,选项A被排除。选项B中的恢复原状,是指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此种责任方式广泛适用于财产受到侵害的场合,与题意不符,选项B也被排除。选项C中的赔偿损失,是指在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以其财产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由此可见赔偿损失适用于人身受到损害的情形,符合题意,故选项C正确。选项D中的支付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违约发生后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责任方式,此种责任方式适用于合同法律关系,与题意不符,所以选项D也同样被排除。正确答案是选项C。

  例18(2008年统考试题)

  张某出国前将家中祖传的一对花瓶交给胡某保管。几个月后,胡某突发心肌梗死病故。胡某的女儿胡楠以为花瓶为其父所有,因办丧事需大笔现金,故将花瓶以合理价格卖给了朋友陈某。第二天,陈某依约交付了全款,并将花瓶取走。一年后,张某回国,到胡某家欲取走花瓶,得知胡楠已将花瓶卖给了陈某。问:

  (1)张某是否有权向陈某要回花瓶?为什么?

  (2)张某对胡楠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答案要点】(1)张某元权向陈某要回花瓶。理由:胡楠将花瓶卖给陈某,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而陈某取得花瓶时是符合善意取得所有权条件的,故陈某已取得花瓶所有权。

  (2)张某对胡楠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理由:陈某的善意取得,使张某丧失了对花瓶的所有权;但是胡楠的无权处分行为,损害了张某的权益,依法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本题属于案例综合分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和无权处分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评注】应全面理解和掌握侵权责任各种方式的含义和适用情形,并能就实例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判断。

  考点3: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例19(2008年统考试题)

  简答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案要点】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1)依法执行职务;(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4)不可抗力;(5)受害人的过错;(6)第三人的过错。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综合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评注】(1)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需要综合现行法律规定作答。

  (2)特别需要掌握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与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在免责事由方面的不同规定。

  考点4: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例20(2009年统考试题)

  甲、丙因琐事将乙打成重伤。乙花去医药费3万元。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丙赔偿损失。在案件审理中,甲因车祸死亡,其未留有遗产,但有一个儿子。乙的损失(  )。

  A.应根据甲、丙的过错程度由甲的儿子和丙分担

  B.应由丙全部承担

  C.应由甲的儿子全部承担

  D.应由甲的儿子和丙平均分担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丙为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但甲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其子无义务为其承担责任,故丙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选项B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全面理解和掌握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定,特别应注意共同侵权行为承担的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因加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有所改变。

  考点5: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例21(2006年统考试题)

  20岁的王某唆使8岁的邻居小孩砸碎了李某家的窗玻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对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是(  )。

  A.邻居小孩

  B.王某

  C.小孩家长

  D.王某与小孩家长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教唆行为人的责任。教唆行为,是指通过开导、说服、怂恿、利诱、刺激等方法使被教唆者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教唆人教唆未成年人进行侵权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教唆人为侵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教唆邻居家的未成年人,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选项B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1)应全面熟记并理解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及其责任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2)特别应注意的是教唆、帮助行为的责任因被教唆者、被帮助者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不同

  而有分别。依《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唆行为、帮助行为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由教唆者、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被教唆、被帮助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考点6:监护人责任

  例22(2009年统考试题)

  某日,8岁的甲与l2岁的乙一起到所住的12层楼顶平台玩耍。玩耍过程中,甲捡起散落的砖头往下扔,乙阻止甲,但甲不听劝阻,继续扔。此时,丙骑自行车路过此地,甲扔下的砖头恰巧砸中其头部,致使其受伤昏迷。路人见状,立即将其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丙于次日死亡。问:

  (1)本案的侵权人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要点】(1)侵权人是甲。理由:甲基于过错,实施了侵害丙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2)应由甲的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理由: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本题属于案例分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监护人的责任。

  【评注】对于监护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应有全面准确的把握,特别应注意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可以减轻其责任;如果被监护人自己有财产的,则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考点7: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

  例23(2007年统考试题)

  某日,张女士乘坐一辆无人售票公交车去上班。当时车上很拥挤,张女士只好站在门口的台阶上。当汽车驶离车站约20米处时,驾驶员甲见有乘客招手要上车,在未提醒张女士注意的情况下打开了车门。张女士为避免被甩出车外,情急之下抓住了站在她身边的乘客乙,致使乙肩上的背包滑落,包中的数码相机摔坏。乙要求张女士赔偿。张女士认为,损失是由于驾驶员甲的过错引起的,应由甲来赔偿。问:

  (1)张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为什么?

  (2)乘客乙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为什么?

  【答案要点】(1)构成紧急避险。理由: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张女士为了避免自己的合法人身、财产利益不受损害,面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采取了相应措施,侵害了乘客乙的较小利益,构成紧急避险。

  (2)应当由驾驶员甲所在的公交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本案中,险情系由驾驶员甲的行为引起。所以,应当由驾驶员甲所在的公交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本题属于案例综合分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职务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例24(2009年统考试题)

  某超市保安员甲怀疑王某偷盗超市化妆品,遂对其进行搜身。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本案的侵权行为人是甲

  B.本案的侵权行为人是超市

  C.本案的侵权行为人是超市和甲

  D.因未给王某造成财产损失,故不构成侵权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职务侵权行为及其责任。职务侵权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既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对于职务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本题中,保安员甲为超市的工作人员,其因怀疑王某偷窃超市化妆品而对王某搜身,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故应以超市为侵权行为人,所以本题选项B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应对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问题有全面的掌握,特别应注意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认定及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认定等问题。

  考点8:产品责任

  例25(2007年统考试题)

  甲从乙商店购买了丙厂生产的啤酒一箱。其中一瓶啤酒在正常开启时发生爆炸,炸伤了甲的脸部。对此,甲(  )。

  A.既可以向乙商店也可以向丙厂请求赔偿

  B.只能向乙商店请求赔偿

  C.只能向丙厂请求赔偿

  D.必须同时向乙商店、丙厂请求赔偿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选项A符合法律规定且符合题意,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1)对于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应全面理解和掌握,并能结合具体实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2)作为消费者依法可以选择向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负有责任的运输者、仓储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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