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
1.对立统一规律
(1)矛盾及其根本属性
矛盾即对立统一,也称“一分为二”。矛盾指事物之间和事物内部各要索之间既有对立又相统一的关系。把握矛盾学说,对认识事物和处理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辩证法的矛盾同逻辑上的矛盾不同,前者是指客观事物的对立统一关系;后者是指反映事物内部之间和事物外部之问的对立和统一及其关系的基本哲学范畴。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种基本关系或根本属性。
①矛盾的同一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矛盾的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它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含义:一是矛盾双方相互依存,在一定条件下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二是矛盾双方相互贯通,即矛矛盾双方在一一定条件下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趋势。
②矛盾的斗争性
矛盾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栩:互排斥、相互分离的趋势和性质。矛盾在事物发展的初期表现为差异,中期表现为对立,后期表现为冲突。有矛盾就有斗争。只有斗争激化的程度不同.没有斗争有无的问题。
③矛盾同一性与斗争性的辩证关系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一方面,矛盾同一性与斗争性共属一体,不可分割。斗争性属于同一性之中,同一性包含斗争性,同一性靠斗争性维持。要在斗争上把握同一,在同一中把握斗争。另一方面,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又相互区别。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暂时的、相对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永恒的、绝对的。
认识矛盾就要把同一性和斗争性结合起来,在对立中把握同一,在同一中把握对立。如果把二者割裂开来,或夸大一方否认另一方,必然导致形而上学的片面性。
(2)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
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发展的实际内容是矛盾的不断产生和不断解决。辩证法把运动看做是事物的“自己运动”。
①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相结合推动事物的发展
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在于:矛盾双方相互依存提供事物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条件;矛盾双方相互包含使矛盾双方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互相利用、互相促进中共同得到发展;矛盾双方互相贯通规定着事物向自己的对立面发生转化的基本趋势。
矛盾斗争性的作用贯穿于事物的量变和质变两种状态中。量变过程中,斗争性推动矛盾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为质变做准备。质变过程中,斗争性冲破事物存在的限度,促成旧的矛盾统一体的分解和新的矛盾统一体的产生。
同一性和斗争性都不能孤立地起作用,它们对事物发展的作用只有在二者的结合中才能实现。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
②事物发展的内因和外因
内因即事物的内部矛盾,外因即事物的外部矛盾;事物的发展是内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内外因的作用又是不同的:内因是根据(决定事物的性质、规定事物的发展方向),外因是条件(加速或延缓事物发展进程,局部地改变事物发展面貌),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内因和外因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内外因辩证关系的原理,是中国共产党的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对外开放方针的重要理论依据。我们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同时.,实行对外开放,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对外开放,扩大经济交流的目的,又是为了增强自力更生的能力。否定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是错误的;闭关自守、盲目排外也是错误的。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①矛盾的普遍性
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矛盾无处不在),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矛盾无时不有)。人类社会实践和科学发展成果证明了矛盾的客观普遍性。承认矛盾的客观普遍性是坚持彻底辩证法的前提,它为我们观察和处理问题指明了大致的方向,即坚持矛盾分析方法,避免主观性和片面性。
②矛盾的特殊性
矛盾的特殊性,指具体事物所包含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各有其特点。矛盾的特殊性规定着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是事物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据。它是认识事物的基础,是具体解决矛盾的前提,也是科学划分的依据。
事物是由多种矛盾即多方面的对立统一所构成的矛盾体系,因此,应从多方面的对:菠统一中把握矛盾的特殊性。
第一,对矛盾和矛盾的各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矛盾和矛盾的各方面各有其特殊性。不同运动形式中的矛盾,同一运动形式的不同发展过程、同一过程的不同阶段的矛盾以及矛盾着的双方都有其特点。基本矛盾是指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始终并规定事物及其过程本质的矛盾。非基本矛盾是不规定事物及其过程基本性质,也不一定贯穿事物过程始终的矛盾。基本矛盾和非基本矛盾是相互作用的。基本矛盾规定和制约着非基本矛盾;非基本矛盾影响基本矛盾,加速或延缓基本矛盾的解决,在发展过程中,使其显出阶段性的某些特点。
第二,对矛盾和矛盾双方地位进行分析,矛盾和矛盾的不同方面具有不平衡性。这里包括:首先,所谓矛盾的不平衡性,是指在由许多矛盾构成的矛盾体系里,各种矛盾力量发展是不平衡的,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区别。主要矛盾是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起决定作用的矛盾;非主要矛盾是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二者的辩证关系表现为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影响,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这一原理的方法论意义是:做一切工作必须首先抓住主要矛盾,同时要注意主要矛盾发生转化时,在认识和实践上把主要精力及时转移到新出现的主要矛盾上来。其次,所谓矛盾双方地位的不平衡性,是指矛盾对立双方必有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之分。处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的方面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方面为矛盾的非主要方面。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最后,唯物辩证法的矛盾不平衡性原理,要求人们在认识和实践中,必须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两点论”就是在抓主要矛盾时,也不忽视次要矛盾;在抓矛盾的主要方面时,也不忽视矛盾的次要方面。反对顾此失彼的形而上学“一点论”。“重点论”就是在分析和处理多种矛盾时,首先要抓住主要矛盾;在分析和处理某一矛盾时,首先要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反对把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等量齐观的形而上学“均衡沦”。同时,“重点”是两点中的重点,“两点”是有蘑点的两点,“两点论”和“重点论”是相互包含的。
第三,解决矛盾的形式也是多样的。解决矛盾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有:矛盾的一方克服另一方;矛盾双方“同归于尽”,为新的对立双方所代替;有些矛盾经过一系列的发展阶段,达到对立面的融合,等等。在解决社会领域的矛盾时,还应特别注意严格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分析矛盾特殊性的精神实质,是要我们防止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
③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
第一,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区别的。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是事物的共性,是无条件的,因而是绝对的;矛盾的特殊性是指每一事物、每一过程的矛盾及其各方面都各有特点,即事物的个性,是有条件的,因而是相对的。
第二,普遍性和特殊性相互渗透、相互联结。一方面,普遍性寓于特殊性当中,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另一方面,特殊性又总是与普遍性相连结而存在。任何个别事物总是某一类事物中的一个,总是和同类事物有共同之处,服从这类事物的一般规律。所以,脱离共性的个性也是不存在的。第三,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区别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由于事物范围的极其广大和发展的无限性,此时此地是普遍性,彼时彼地就是特殊性,反之亦然。
④坚持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关系原理的意义
第一,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
第二,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统一的原理,是坚持马列主义的普遍真理与各国具体实践相结合这一原则的哲学基础,是反对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思想武器;
第三,它是“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抓典型”、“解剖麻雀”等科学工作方法的理论基础;第四,坚持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辩证法,对于我们自觉地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以这个理论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有重大的意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要坚持矛盾的普遍性(共性),即坚持以马列主义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和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要坚持矛盾的特殊性(个性),即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中国共产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这一理论生动地体现了共性、个性的统一。实践证明,这一理论具有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成就,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这一理论是完全正确的。
(4)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唯物辩证法是由一系列规律和范畴所组成的科学体系。基本规律有: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基本范畴有:原因和结果、必然和偶然、可能和现实、形式和内容、现象和本质等等。这些基本规律和基本范畴从各个不同方面深刻揭示了事物内部和各种事物之间最普遍的本质关系,说明了事物发展的一般性质、基本过程和基本趋势。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范畴又不是平行并列的。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最根本的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主要理由是:第一,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发展变化的内在动力:第二,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于唯物辩证法其他规律和范畴的中心线索;第三,矛盾分析方法是认识事物的根本方法;第四,是否承认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是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两种发展观的根本分歧或斗争焦点。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但它不是辩证法的全部。所以,学习辩证法要在重点学好对立统一规律的基础上,还要学习辩证法的其他规律和范畴,把辩证法作为一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来把握。
2.质量互变规律
(1)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
第一,事物的质。质是指一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它事物的内部所固有的规定性。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统一的。特定的质就是特定事物的存在本身。由于各种事物都具有自身的特定的质,因而世界上的事物呈现出五彩缤纷、千差万别的生动景象。其次,质和属性的关系及其多样性。属性就是一事物与它事物在相互联系中表现出来的质。一事物与它事物的关系是复杂的,因而事物的质往往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属性或特性,这就是事物质的多样性。再次,确定事物的本质属性。事物多方面的属性可以区分为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不同的属性,对于确定事物的质具有不同的作用。人们确定事物的质,要考虑到各方面的联系和作用,把握事物各方面联系的总和。但是要在事物的诸多属性中确定哪些是对事物的质具有决定意义的本质属性,就得依据人的社会实践的需要,离开人的社会实践,就不可能真正确定事物的质。
第二,事物的量。量和质一样,也是事物所固有的一种规定性,它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构成要素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量与事物的存在不直接统一。只要不超过一定范围,数量的增减、结构的调整,不影响某物之所以为某物的本质规定。
第三,度是事物质和量的统一。任何事物都同时具有质和量两个方面,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在现实世界中,不存在有质无量之物或有量无质之物,质和量总是结合在一起的。质和量的统一就是度。度是指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界限,即是指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幅度、范围。质和量的互相结合的规定,使质量双方在特定的度的范围内处于统一状态,形成某物之所以为某物的质和量的统一体;一旦超出一定的度,这个统一体就瓦解,某物就会转化为它物而进入新的质和量的统一状态。
(2)事物的量变和质变
第一,量变和质变的含义及其区分标志。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是通过量变和质变表现出来的。量变和质变是事物变化的两种形式或两种状态。量变即事物量的变化,是事物在原有的质的基础上,在度的范围内发生的不显著的变化,是事物发展中的连续性和渐进性。质变是事物性质的变化,是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质变是对原有度的突破,是事物发展中的连续性和渐进性的中断。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度的范围,是区分量变与质变的根本标志。
第二,量变和质变的关系。量变与质变相互联系,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首先,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①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事物的变化一般从量变开始,没有一定的量变,就不会发生质变;质变具有突发性,但它却不是凭空发生的,而是以量变为基础;同时,质变总是由量变来规定其性质和方向,事物质变不仅取决于量的绝对值的增减,而且取决于是什么量的增减,朝着什么方向的增减。②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量变达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量的变化本身就意味着对原有质的某种离异的倾向,它潜在着破坏质的趋势。当量变达到并突破关节点,事物质变的可能性就变为现实性。所以,事物质变的发生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其次,质变巩固着量变的成果,并且引起新的量变。①质变的重要性。质变是事物从一种质态进入另一种质态,是新事物代替旧事物的飞跃过程。质变打破了限制量变的旧框架,这就巩固了量变的成果,使量变的成果得到充分的体现;同时,质变使事物在新质基础上开始了更高层次的新的量变,使量变有了新的形式、新的广度与深度。②事物质变的关节点,质变是事物从旧质向新质转化的决定性环节,它发生在新旧交替的关节点上,这个关节点,如同事物发展链条中的扭结一样,既是前阶段量变的结束,又是新阶段量变的开端;既把不同质的事物区别开来,又把它们联结起来;它是质量互变的契机或枢纽。因此,把握这个关节点,是把握质量互变的关键。
(3)质量互变规律的方法论意义
质量互变规律说明,事物的量变达到关节点超出了度,就出现质变;新质产生后,在新的基础上又出现新的量变;量变、质变、新的量变、新的质变,事物发展的进程就是这样循环往复,由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向复杂无限演进的过程。这就是事物的质量互变规律。这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状态,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指导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第一,质、量、度作为概括事物规定性的基本范畴,要求我们在认识事物时要把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合起来。没有对事物的定性研究,就不能把一事物与它事物区别开来;没有定量分析,也就不能获得对事物的清晰认识。定性研究是定量研究的基础,定量研究是定性研究的深化和精确化。只有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相结合,才能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准确地把握事物,为实践提供可靠的指导思想和方法。
第二,掌握事物的度也很重要。度的道理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必须注意“适度”,所谓适度,是指我们的认识和行为必须同客观事物的度相适合,俗话说“注意分寸”、“掌握火候”、“过犹不及”,意思都是讲适度原则。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使事物量的变化破坏质的规定性并超出度的界限,而要看实践的需要,看如何对人有利。
第三,量变和质变的关系,对于我们至少应该有两个方面的启发意义。其一,既然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那么我们无论做什么工作都应该注重量的积累,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其二,事物的发展是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渐进与飞跃的统一,只承认连续性而不承认间断性、只承认渐进而不承认飞跃,或者相反,都不符合事物发展的进程。当事物经过量变的渐进过程的准备而面临质的飞跃时,要敢于并善于抓住机遇,推动事物走向新的阶段、跃上新的台阶。总之,要善于把握量变和质变的对立统一,在它们的相互转化、相互推动中把握事物的变化发展,从而为实践活动提供正确的指导。
3.否定之否定规律
(1)辩证的否定观及其实践意义
第一,肯定和否定及其关系。事物发展的道路是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的。由于内部矛盾的推动,事物由自我肯定状态到达自我否定状态,进而再由这种否定状态进到新的否定即否定之否定状态,从而开辟出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道路,这就是事物发展中的否定之否定规律。
任何事物内部都可以划分为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肯定方面是事物中维持其存在的方面;否定方面则是事物中促使其灭亡的方面。当事物处于量变阶段时,事物内部的肯定方面居于主导的地位;当事物的量变达到一定的程度,事物内部的否定方面和肯定方面力量对比发生变化,否定方面上升为主导的方面,事物发生质变。
肯定和否定,无论是作为事物内部所包含的蹰个不同方面,还是作为事物发展过程中两个不同阶段,都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肯定和否定相互依存,双方各自以对方作为自已存在的条件;肯定和否定相互渗透,在肯定中包含着否定,在否定中包含着肯定;肯定和否定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第二,辩证的否定观。辩证否定观的要点是:①辩证的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即它是通过事物的内在矛盾运动而进行的自我否定,并通过自我否定而实现自我更新、自我发展。②辩证的否定是事物发展和联系的环节。否定是事物发展的决定性环节。发展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体现了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非连续性;而事物的这种质变,只有经过否定,新东西代替旧东西才能实现,事物才能在新质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否定又是事物联系的环节。因为,任何新事物都是从旧事物内部产生出来的,它在否定旧事物消极因素的过程中,吸收和改造了旧事物内部的积极因素并把它发展到新的阶段。因此,新旧事物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体现了事物发展过程中的连续性。③辩证的否定是事物发展环节和联系环节的统一,是新事物对旧事物的既克服又保留,是扬弃。克服旧事物的消极、腐朽因素,新事物代替旧事物,体现了事物发展的非连续性;保留旧事物内部的积极、合理因素并加以改造和发扬,体现了事物发展的连续性。辩证的否定是包含着肯定因素的否定,是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统一。
第三,与辩证否定观相对立的是形而上学否定观。其主要错误在于:①由于它否认事物内部的矛盾及其转化,因而它认为,否定不是事物的自我否定,而是外力强加给事物的,是主观任意的否定。②形而上学否定观把否定看做是发展和联系的中断,是绝对的否定,是对原有事物的彻底抛弃,简单消灭。③形而上学否定观否认客观事物自身是肯定和否定的对立统一,因而孤立地绝对地看待肯定和否定,认为肯定就是肯定一切,否定就是否定一切。
第四,坚持辩证否定观的实践意义。辩证的否定观作为一个重要的方法原则,它要求我们对任何事物不要简单地肯定或简单地否定,不要不加分析地肯定一切或否定一切。例如对待历史文化遗产,既不能全盘肯定,搞复古主义,也不能全盘否定,搞虚无主义;对待外国文化,既不能认为“外国的月亮比中国的圆”,盲目崇洋,也不能认为,“外国有的我们早就有了”,夜郎自大。其他如对待历史人物的功过,对待别人的长短,对待自己的工作,也都应该采取科学分析的态度。
(2)否定之否定、事物发展的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第一,从发展方向上看,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前进性是否定之否定过程的最根本的特征。整个否定之否定过程是由辩证否定所组成的链条,其中每一次否定,每一次扬弃,都保留了以前发展的一定成果,并增添了新的内容,把事物提高到新的更高的阶段,这个新阶段又是事物进一步发展的起点。
第二,从发展道路上看,事物的发展总是迂回曲折的,曲折性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显著性特征。这是因为,事物发展的周期性仿佛出现向出发点“复归”的特点,由肯定到否定之否定,经历了否定阶段,不是直接实现的,表现为曲折性;而且,新事物成长过程中,需要同旧事物进行反复的斗争,其间会有挫折和反复,也表现为曲折性。
第三,事物发展的周期性体现了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否定之否定既是前一周期的终点,又是后一个周期的始点,前后接续,形成波浪式和螺旋式的发展链条。
第四,坚持前进性和曲折性相统一的观点,要反对循环论和直接论两种片面性。循环论把一切运动变化看成简单的周而复始的重复、,否认了事物发展的前进性的总趋势;直线论把事物的发展看成直线式的前进,否认了发展的曲折性。循环论是一种右倾悲观论;直线论则会导致急躁冒进的“左”倾错误。
(3)事物发展的道路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相统一原理的方法论意义
前进性和曲折性相统一的原理,是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本质内容。懂得这一原理,对于我们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与信念,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在为共产主义事业的奋斗中,既要满怀信心,克服种种悲观论,对各种困难有充分的精神准备;要把坚定的革命精神和灵活的斗争艺术结合起来,切实认清“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既要敢于勇往直前,又要准备走曲折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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