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共同行为
依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一方、双方还是多方的意思表示为标准,可将其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债务免除、继承权的抛弃等。
双方行为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意思表示一致,是指双方都有达成某种协议的意思表示,但他们的目标却不一致,是相互交叉的。
共同行为是指多方意思表示平行一致地互相结合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多方意思所追求的目的在方向上是相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伙协议。
(二)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私有房屋买卖,法律规定必须要有书面协议。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指不需要履行某种特定形式而只要符合社会生活的一般要求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一般生活用品的买卖这类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究竟采取何种形式,由其自由选定。
(三)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一方给对方某种利益,而对方接受这种利益时需支付相应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有代价的法律行为。比如买卖、租赁、互易、运输等,都是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是指一方给对方某种利益,而对方接受这种利益不需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 无代价的法律行为。比如赠与、无偿借贷等,都是无偿行为。
(四)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必要条件而进行的划分。诺成性民事法律行 为,指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对方承诺(也是意思表示)后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 一旦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民法上的法律效力。如买卖、租赁等 都是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交付 实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如赠与、借贷等。
(五)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不同,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互相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多数民事法律行为属有因 行为。
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
(六)主行为和从行为
这是依彼此关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某行为能否独立存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主法律行为,是 在彼此关联的行为中,无需相关行为存在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在彼此关联的行为 中,必须以相关行为为前提的行为。例如,在借贷合同与担保借款人履行债务的保证合同之间,借贷 合同是主法律行为,保证合同是从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以主法律行为为前提,主法律行为如不成 立、无效或被撤销,从法律行为也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三、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也称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或构成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 立民事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二)民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
特殊成立要件,是指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特别要求的必要条件。这些要件,相对于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有所不同:
1.对于有因行为来说,标的的给付原因是特殊成立要件。也就是说,除要有给付标的的意思表示这个一般成立要件外,还必须有标的给付原因这个特殊要件,有因行为才能成立。例如在买卖关系中,一方有了交付标的物的意思表示,还要有“买卖(即一方卖,一方买)”这个原因,如果没有这个原因,就不能成立买卖行为。
2.对于实践行为来说,标的物的授受是特殊成立要件。实践行为又叫“要物行为”,它的成立以意思表示和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其中,意思表示为一般成立要件,标的物的“授”与“受”共同构成特殊成立要件。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法律对于业已成立的法律行为肯定、支持其法律效力的要件。具体地讲,它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主体合格
主体合格,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法律要求在实施法律行为时,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公民来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实施法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法人来说,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相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毒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内容合法
我国《民法通则》把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所以,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如不得买卖禁止流通物,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的本质要求,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三)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心意思相一致。实际生活中,造成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相对人的威胁、欺诈或是乘人之危,使行为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成立民事行为;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对该行为的重大误解,使其行为与其内在意思不一致。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认定为无效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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