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诉讼时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间,排除于时效期问之外。
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行为能力。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没有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也可作为中止的法定障碍。
(3)其他。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
2.时效中止的发生期问
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或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6个月内的,才能发生中止时效的法律效果。
3.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1)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问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
(2)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补足其为6个月。
4.诉讼时效中止适用的时效期问类型
诉讼时效中止仅适用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而不适用于长期诉讼时效。
(七)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诉讼时效的延长与中止、中断不同,它只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问已经完成的情形,而且发生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况只能是“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依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5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延长不仅可适用于一般与短期时效,而且还可适用于长期时效。由此可见,时效延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于中止、中断外保留的救济空间。
(八)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诉讼时效完成后发生胜诉权(即请求权)消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完成以后,导致胜诉权或请求权的消灭,它不仅及于主权利,而且也一般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诉讼时效完成而不受法律保护,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亦因此而不受法律保护。如合同履行请求权因诉讼时效完成而不受法律保护,其违约金请求权亦不受法律保护。但诉讼时效的效力不得及于担保物权。因担保物权虽为从属性权利,但却有相对的独立性。如抵押权、留置权,其所担保的债权因诉讼时效完成而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债权人却可以行使抵押权或留置权。
三、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和种类
1.期限的概念
期限是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能够使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消失的时间范围。
2.期限的类型
按照期限的依据是法律规定还是约定,分为约定期间、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1.约定期间。这是指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确定的期间。例如履行债务的期间、所有权交付的期间等。
2.法定期间。这是指法律强行规定的期间。例如诉讼时效期间、未成年人状态的期间等。
在有法定期间并同时允许当事人约定期间时,优先适用约定期间。例如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移转(法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有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间时,才适用法定期间。在法律上无当事人约定的规定时,法定期间不可更改。
3.指定期问。这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确定的期间。例如宣告死亡以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期,违约金、赔偿金自仲裁机关或法院明确责任后10天内偿付等。指定期间的实质,也是法定期间,其与法定期间的区别,只是法律将确定期间的“法定”权授予法院或仲裁机关而已。
(二)期限的法律意义
期限的法律意义主要是确定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时间范围。具体有一下三点:
1.决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由期限决定。
2.决定民事权利的得失变更,即民事权利的取得、丧失或变更由期限决定。
3.决定民事义务的存在与否,即民事义务的承担由期限决定。
(三)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1.期限的确定
法定期限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起止时间点即始期和终期,指定期限由有指定权的机关作出的指定文书确定始期和终期,约定期限则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始期和终期。
2.期限的计算期限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例如10月9日上午11时到10月10日上午11时,期间分秒不差。二是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所称年,不论平闰年一律定为365日,所称月不论大小月皆为30日(《民通意见》第198条)。依《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两种期间计算方法并存,法定或指定期限多用历法计算法,而约定期限,允许当事人选择,如未约定何种计算方法,则推定以历法计算法确定其约定期限。
始期的计算: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以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其开始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但当事人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人的年龄,自出生之时起计算,其起算点,包括出生之日,依《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也应认为有些例外。
终期的计算: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休假日有变 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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