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
通说认为,占有指占有人对于物有控制与支配的管领力的事实状态。在占有法律关系中,主体为管领物之人,即占有人;客体为被管领之物,即占有物。
(二)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这是以占有是否有真正的权利基础为标准而作的分类。有权占有又称为有权源的占有、有本权的占有,是指有法律上根据或原因的占有,如所有权人以及保管人、承租人、质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原因的占有,如对赃物、遗失物的占有。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两者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同。有权占有人可以基于其占有权对抗任何人,而无权占有人则不能对抗权利人返还原物的主张。如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对抗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主张,而遗失物的拾得人在所有人请求其返还时,则应予以返还。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以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是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对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所怀疑而仍然进行的占有。在善意占有中,根据占有人有无过失为标准,还可以再分为过失占有与无过失占有。严格来说,只有不知自己无占有的权利且无重大过失者,方构成善意占有。 区别二者的意义在于:①在时效取得中,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时效期间不同(如不少立法例上规定,动产时效取得的期间一般为10年,但占有之始为善意的,期间则为5年);②动产的善意取
得以善意占有为要件;③占有人对于回复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因其占有为善意或恶意而有所不同。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这是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为标准而作的分类。直接占有标的物的,为直接占有。而不直接占有标的物,但对于物的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该物有管领力的,称为间接占有。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等,皆为直接占有人;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等,则为间接占有人。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问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严格地说,间接占有并非真正的占有,所以占有的保护有时仅限于直接占有人。
(三)占有的保护
1.物权法上的保护
(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是指当权利受到侵害或妨害时,权利人以自我保护力排除妨害,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的行为。现代社会虽然以公力救济为主要权利救济手段,但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他人侵害来不及寻求国家有关机关的帮助,且权利如不马上进行保护以后将不能实现或实现显然有困难时,法律允许权利人以自助行为实行自力救济。占有虽不是权利,但亦得适用自力救济的规则。占有被侵害时的自力救济权包括两种: .
①自力防御权。又称为占有防御权,是指占有人对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得以自己的力量防卫的权利。自力防御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只有直接占有人或辅助占有人才能行使此项权利。而间接占有人既无对标的物的事实上管领,自然也无自力防御的问题。第二必须针对现存的侵夺或妨害行为而行使,对已过去的侵夺或妨害行为不得行使。第三恶意占有人及其他有瑕疵占有的占有人,如其占有为侵夺原占有人的占有而来,则其对于原占有人的就地追索或追踪取回,无自力防御权可言。
②自力取回权。又称占有物取回权,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被侵夺后,有权立即以自力取回占有物而恢复占有的权利。通常情况下,被侵夺的占有物如为不动产,占有人应在被侵夺后即时排除;被侵夺之物如为动产,占有人可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但若以暴力夺回,通常仍为法所不许。
(2)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又称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或妨害时,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防止及除去妨害的权利。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三种: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又称回复占有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又称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又称占有妨害预防请求权)。其适用的情形与条件,与物权请求权的相应情形大致相同。
相对于自力救济权而言,占有保护请求权属于公力救济权。在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中,占有人有无占有的本权以及侵害人对于侵害是否具有过失等,均非所问。占有保护请求权与所有人等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作为对不同权益予以保护的两种制度,既有严格的区别,同时又可以协同发挥权益保护的效力。无权占有人,仅可依占有保护请求权获得一定的保护,而有权占有人则可根据条件而选择行使两种请求权中的任何一种。就举证责任而言,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较为有利(尤其在占有人难以举证证明其占有之本权的情况下),但如想获得终局、确定性的保护,则应选择物权保护请求权。
我国《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 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2.债权法上的保护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占有虽然只是一种事实状态,但因其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而可以成为不当得利的客体。因占有产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两种:一是因侵害他人占有而获得的利益;二是因给付目的未达到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当合法占有人的占有被不法侵害后,可选择行使物权法上的请求权或者债权法上的请求权,于一定条件下亦可二者并用。 (2)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占有能否作为侵权行为的对象或客体,学理上有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占有仅为一种事实状
态而非一种权利,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对象不符,故不应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肯定说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一旦法律承认了占有这一事实状态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并对其予以保护,占有也就形成了一种权利,当然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占有是否可以解释为权利,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事实上的权利,可推定占有人享有一种利益或法益,所以,占有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任何侵害合法占有者,皆应承担侵害占有的侵权责任。比较而言,肯定说中对法益的侵害说更为合理。我国《物权法》第245条中关于“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实际上已肯定了占有人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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