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类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为了加强我省各类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严肃考纪考风,根据原国家教委签发的第18号令《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中有关条款,对违纪、舞弊考生作如下处罚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况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的50%: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室;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四)在考室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室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
(五)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
(七)考试中左顾右盼。
二、考生有下列舞弊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一)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二)夹带;
(三)接传答案;
(四)交换答卷;
(五)抄袭他人答卷;
(六)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七)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
(八)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室;
(九)涂改考号或姓名;
(十)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
(十一)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
(十二)有其他舞弊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严重舞弊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其中是在职人员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招生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有关纪检组织处理:
(一)替他人代考的;
(二)请他人代考;
(三)偷换他人答卷的。
四、高等学校在校生代他人参加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由其所在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在校高中生代他人参加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从该生毕业当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五、违纪、舞弊考生当场未被发现并被学校录取入学的,一经查明,取消其学籍。
六、对考生违纪舞弊行为,由当地招生办公室作出考试处罚决
定,并报省教育考试院成人招生办备案。
一、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况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的50%: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室;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四)在考室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室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
(五)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
(七)考试中左顾右盼。
二、考生有下列舞弊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一)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二)夹带;
(三)接传答案;
(四)交换答卷;
(五)抄袭他人答卷;
(六)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七)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
(八)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室;
(九)涂改考号或姓名;
(十)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
(十一)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
(十二)有其他舞弊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严重舞弊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其中是在职人员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招生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有关纪检组织处理:
(一)替他人代考的;
(二)请他人代考;
(三)偷换他人答卷的。
四、高等学校在校生代他人参加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由其所在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在校高中生代他人参加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从该生毕业当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五、违纪、舞弊考生当场未被发现并被学校录取入学的,一经查明,取消其学籍。
六、对考生违纪舞弊行为,由当地招生办公室作出考试处罚决
定,并报省教育考试院成人招生办备案。
萧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