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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质量,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人高校,包括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校所属的成(继)教院。各学校可选用脱产、业余(包括半脱产、夜大学)或函授形式进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和高职(高专)三个层次。
第三条 各类成人高校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和省成人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
第四条 各招生院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制订本学校招生章程,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习期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和收费标准以及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严禁对考生进行误导。各招生学校要对本校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各类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由教育部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命题按教育部2005年2月颁布的《全国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 省、市(区)、县(区)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办)组织招生报名、考试等工作。新生录取工作由省招办组织进行。
第二章 计 划
第七条 2005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计划的编制工作继续统一使用“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计划编制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所有成人高校均必须使用“系统”在网上编制招生计划。其他各部门在计划编制、调整工作中的职能,要认真执行教育部的规定。
各成人高校在分省计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成人高等教育为在职从业人员服务、以业余学习为主的特点,尽可能减小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生规模。
成人高校举办函授教育,只能在已按规定履行过函授站登记手续,并报教育部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文件要求,医学门类中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检验等专业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计划;艺术类、外语类专业除经教育部批准的学校外,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计划。
从2005年开始,成人高校高职(高专)专业的招生应参照《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执行。各成人高校拟新增的目录外专业,应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办法》(教高[2004]4号文件附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2005年成人高校仍停止免试招收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学生,拟报考的考生需参加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录取人数纳入招生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
省招办于报名前向社会公布招生学校及招生专业目录。未向社会公布的学校和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第三章 报 名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报考高起本、高职(高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4、身体健康。
5、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人也可报考。
6、根据卫生部《关于2004年全国成人高校医学类专业招生条件建议的函》(卫科教便函[2004]57号)要求,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但要求报考医学专业的考生,各市(区)、县(区)招办要在报名时告知其毕业后所获得的医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将不能作为参加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考试的依据,请其慎重选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
2、毕业后能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和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3、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
第十条 报考办法和要求:
报考各类成人高校的考生,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户口所在县(区)招办报名。报名时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任何成人高校、机构和个人不得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成人高考。
1、报考各类成人高校的考生,要在报名时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考生签订的《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由各市(区)招办保存备查,保存期一年。
2、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到各市(区)招办指定地点报名。报名时必须提供经教育部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由市(区)招办进行资格审核,严禁无正式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报考。
3、报考全国公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高职(高专)的考生,由其县(区)公安局负责,集体到所在县(区)招办办理报名手续。
4、报考成人高校医学专业的考生,已经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的可直接到各县(区)招办办理报名手续;其他考生须于8月31日前按单位隶属关系到所属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资格审查手续,考生凭审查合格的《2005年陕西省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考生报名资格审核表》到所在县(区)招办办理报名手续。
5、符合免试进入各类成人高校学习条件的考生到市(区)招办报名,报名时须提供获奖证书及表彰决定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符合免试进入各类成人高校学习条件的优秀运动员,报名时须出具省体育局人事部门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该表由国家体育总局监制)。
6、凡符合照顾政策的考生,报名时须提供有关获奖证书及表彰决定文书原件及复印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优秀运动员还须出具经省体育局人事部门审核的运动成绩证明。由市(区)、县(区)招办审定,逾期未缴验有关证件和办理手续的,不予承认。
7、报名时间:8月20日至9月10日。逾期不再办理。
8、考生应按照专业对口、服从工作需要的原则,如实填涂《陕西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报名信息卡》的各项内容。因实行网上录取,考生必须准确填涂报考院校代号及专业代号,因涂写错误而导致未被录取等后果,责任自负。报考高起本的考生除第一志愿填报本科专业外,二、三志愿也可以填报相同科类高职(高专)专业[科类不相同的高职(高专)专业不得填报];报考专升本、高职(高专)各科类的考生志愿均不得跨科类兼报;今年成人高校招生报名信息卡的报考志愿栏,对报考院校和调剂院校,均设计有“愿服从相同科类专业调剂”栏,愿服从者填涂,不愿服从者不填涂,录取时将严格按志愿顺序投档。
第十一条 各市(区)、县(区)招办组织成人高校招生报名的工作流程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通过后缴费;领取盖有准考证号及科类名称的报名信息卡、《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信封等,现场填涂;经工作人员检查无误后采用OMR光电阅读器机读考生报名信息卡;对考生用数码摄像机进行现场摄像;各项数字化信息和图像信息即刻合成,打印出有考生照片、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的报考档案卡,经考生本人核查后签字确认并填写报考档案卡上相关内容,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大专毕业证复印件(专升本考生)、《2005年陕西省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考生报名资格审核表》或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复印件(医学门类各专业的考生)、符合照顾政策的考生材料复印件,考生的档案卡和《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分别按科类及准考证号顺序整理,完成考生报名信息的采集工作。
各市(区)招办负责合成、处理本市(区)考生报名信息,并根据准考证号采用计算机随机编排试场,打印考生准考证、试场编排表、试场考生照片存根等,县(区) 招办负责寄发考生准考证。各市(区)招办须于2005年 9月15日前将考生报名信息及有关资料报送省招办。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调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部分专业基础课考试科目的通知》(教学司[2005]5号)要求,从2005年起,取消高职(高专)考试科目中的医学综合、中医综合、监狱(劳教)基础、公安专业基础等4门专业基础课考试。报考相关专业的考生只参加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考科目考试。今年成人高考各科类考试科目和有关要求及规定为:
(一)高起本
1、文史类〔含外语(文)、艺术(文)、体育(文)〕:语文、数学(文)、外语、历史地理综合(简称史地)。
2、理工类〔含外语(理)、艺术(理)、体育(理)〕:语文、数学(理)、外语、物理化学综合(简称理化)。
(二)高职(高专)
1、文史类〔含外语(文)、艺术(文)、体育(文)〕:语文、数学(文)、外语。
2、 理工类〔含外语(理)、艺术(理)、体育(理)〕:语文、数学(理)、外语。
(三)专升本
专升本各科类统考科目均为3门,公共课为政治、英语,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确定。
1、文史、中医类[含哲学、文学(艺术类除外)、历史学以及中医、中药学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2、艺术类:政治、英语、艺术概论。
3、理工类(生物科学类、地理科学类、环境科学类、心理学类除外):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一)。
4、经济管理类[含经济学、管理学以及职业教育类、生物科学类、地理科学类、环境科学类、心理学类、药学类(中药学类除外)]: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二)。
5、法学类:政治、英语、民法。
6、教育学类(体育教育类、职业教育类除外):政治、英语、教育理论。
7、农学类:政治、英语、生态学基础。
8、医学类(中医学类、药学类除外):政治、英语、医学综合。
9、体育教育类:政治、英语、教育理论。
(四)高起本、高职(高专)考试科目中的外语,分为英、日、俄3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专升本层次中只设英语1个语种。
以上各科满分均为150分。高起本、高职(高专)的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升本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五)高等艺术院校和招收专升本艺术类考生的院校的术科考试由招生院校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非高等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业术科考试,由省招办统一组织,分别由陕西师范大学、延安大学和陕西理工学院负责实施。全省设置的报考点如下: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商洛、杨凌考生到陕西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西安市北郊工农路158号),延安考生到延安大学,榆林考生到延安大学在榆林市所设的榆林学院考点,汉中考生到陕西理工学院,安康考生到陕西理工学院在安康市所设的安康第一师范学校考点办理报考手续。报名时间为10月17日,考试时间为10月18日至19日。省招办将制定和提供统一的信息标准,上述组织艺术类术科考试的院校必须于2005年10月28日前将成绩软盘和成绩册报送省招办,因报送的成绩出错或未按时报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组织术科考试的院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评卷工作由省招办统一组织进行;考试成绩由各县(区)招办通知考生本人。不对考生查卷。
第十四条 全国各类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定于10月15日、16日进行,考试时间表如下:
1、高起本、高职(高专)考试时间表
日 期 时 间 |
10月15日 |
10月16日 |
9∶00-11∶00 |
语文 |
外语 |
14∶30-16∶30 |
数学 |
理化 史地 |
2、专升本考试时间表
日 期 时 间 |
10月15日 |
10月16日 |
9∶00-11∶30 |
政治 |
大学语文 高等数学(一) 艺术概论 高等数学(二) 民法 教育理论 生态学基础 医学综合 |
14∶30-17∶00 |
英语 |
|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规则执行教育部《2005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考试[2005]1号)。
第十六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确保成人高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加大考试诚信教育力度,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的通知》(教学厅[2005]11号)精神,从2005年起对参加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要建立考试诚信档案。其主要内容为考生参加统考发生违规行为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省招办负责采集、确认考生的考试诚信记录信息,并建立相应的诚信档案数据库。录取时,省招办将以附加表的方式向高等院校提供违规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特征标识为W)参加全国统考的违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作为高等院校决定是否录取考生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七条 2005年陕西省成人高校招生继续实行网上录取,分为现场局域网和远程广域网两种形式。录取工作将于12月上旬开始。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院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办在录取时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院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同时,各招生院校也要发挥校内纪检、检察部门的作用,加强自我监督,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招办根据考生统考科目的成绩和招生计划数分科类划定。其中体育、艺术(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各专业,本科( 含专升本和高起本) 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相同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高起本艺术类专业扣除数学成绩)的70%;高职(高专)不低于相同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艺术类专业扣除数学成绩)的60%。艺术类专业还要划定专业课考试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在文化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中,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需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九条 成人高校招生计划调整工作在录取会前进行。11月20日前省招办向各招生院校书面通知上线生源情况,上线生源大于原招生计划数的院校须尽早向计划管理部门申请调整招生计划,并于11月30 日前向省招办报送招生计划调整回执,以便做好招生计划调整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 成人高校招生集中录取结束后,不再进行补录。招生院校可视往年已录取新生流失情况和上线生源情况向省招办提出超录比例(或人数),经省招办审批后执行。超录比例(或人数)不得超过招生院校往年已录取新生流失的平均比例(或人数),其中本科层次超录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原生源计划数的5%。上线生源不足的招生院校不得超录。
第二十一条 各类成人高校一律不得录取试读生、旁听生和单科生,严禁招收超前生,违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录取及投档照顾政策:
(一)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者,经本人申请,省招办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二)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经本人申请,省招办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三)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可在总分上增加50分排队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总分上增加20分排队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市(区)级以上(含市、区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省政府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 “五一劳动奖章” 、“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镇安县西口回族镇、镇安县茅坪回族镇、宁陕县江口回族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市(区) 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年满25周岁以上的考生(1980年12月31日前出生)。
8、陕南、陕北及关中山区县的考生。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在总分上增加10分排队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按幅度较大的一项执行,不得累计。建档时,省招办将对各类照顾考生进行资格审核。
(六)农、林、水利、地质、矿业、公安、监所、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等专业,在上线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投档,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三条 在录取工作后期,根据考生上线情况,在已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省招办积极做好调剂录取工作,调剂录取仅限于报考条件及考试科类相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的专业,没有志愿的一律不予调剂。
第二十四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省招办将向教育部报送当年录取新生的数据库,并向招生院校所在地毕业证书验印部门提供本年录取新生名单。
第二十五条 各类成人高校录取的新生,应在下一年春季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于不符合条件和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必须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招办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招生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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