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和刑法的考试大纲,民法没有太大的变化,重点放在刑法上。今年大纲新增和变化的内容:首先是民法学。民法学删除了两个考点:第一个是可变更合同,这个没有太大的影响,第二是关于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聚合问题。带着大家重点来看一下刑法,主要有哪些变化:
第一点,关于新增一个条文
已满75岁的老年人应该承担的责任问题,注意这样几个方面:已满75岁的老年人犯罪了,如果故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如果过失应该从轻、减轻。第一,年龄的时间,75岁是犯罪时已满75岁。第二,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判刑规则是不一样的,一个是可以,一个是应当。在考试的时候要搞清楚,题目中涉及到的罪名到底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比如说我77岁酒驾,对我来说是可以从轻减轻还是应当从轻减轻?这是案例一。这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案例二,闯红灯撞伤两个人,这个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作为法律职业人一定要养成守法的习惯,养成喝酒不开车。拓展:关于75周岁的问题,上面是第一个适用的地方,第二个地方是不适用死刑的问题,是指审判时已满75周岁了,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但是使用残忍手段杀人除外。
第二点,关于新增的继续犯的类型问题。
继续犯的特点:是第三个新增的内容。包括:一、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推后;二、正当防卫时机,只要对他进行控制,绑架既遂。犯罪虽然既遂,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他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正当防卫;三、是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一个人先去犯罪,在犯罪的过程第二个人加入进来,就是事中共犯,重点注意行为人加入时间,在先加入人结束前加入,形成共同犯罪。比如说,甲二十年前以出卖为目的出卖一个妇女,但是这个妇女太丑了始终没有卖出去,甲对乙说你帮助我卖了吧,再不卖就得给他养老送终了。请问乙构成买卖共犯吗?构成。因为虽然经历了20年了,这个妇女一直在甲的手里,拐卖行为没有结束,虽然20年前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了以后拐卖既遂,但是拐卖行为没有结束,所以只要在拐卖行为结束之前,后行为人可以随时加入,形成共同犯罪。所以乙构成拐卖妇女的共同犯罪。继续犯的类型做一个了解,重点注意下面的继续犯的法律后果。
第三点,关于九个罪名,新增必考没有问题,但不是新增都考。
关于叛逃罪。重点是关于主体问题,有两种,一种是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立法、行政、军事、司法机关中从事工作的人员就是公务人员。有一个要点,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才行。如果是在出国探亲期间,或者说出国旅游期间不回来是不构成叛逃罪的。第二、掌握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注意,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他虽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掌握着国家的秘密,属于掌握国家秘密的过程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叛逃罪。因为他手里掌握国家秘密,所以不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及只要有叛逃行为都可以构成叛逃罪。总结一下以下这些人是不可构成此罪的:1. 他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 没有掌握国家秘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又没有掌握国家秘密就不可能犯叛逃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掌握这个罪的第一个要点,即需要知道什么是有毒有害食品。在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比如用工业酒精做的白酒、用瘦肉精喂的猪肉,地沟油、用苏丹红烤的鸡翅,这都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如果生产、销售这些食品就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二只要有这个行为就构成了犯罪,不管造成什么样的结果。
这个犯罪还需注意将其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区分开来。首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要发生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无论是卖猪肉还是卖奶粉都是做生意,侵犯的是实际秩序,投放危险物质罪主要危害的是公共安全,有时候是为了报复社会,泄愤,比如在大学食堂里投入毒鼠强,这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这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当然有时候这两个罪比较难以区别。比如说在火锅底料里加入罂粟壳粉末,可以让人上瘾。那怎么区分呢?很简单,看有没有产生危险?若没有办法证明加入罂粟壳对身体产生危险,只能认为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下一个罪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违反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定罪处罚。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间人要构成死罪的话必须经过当事人的有效同意,同意中间人摘取器官,有效承诺意味着必须要有承诺,如果当事人没有承诺,中间人擅自取当事人的器官,则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构成的不是出卖人体器官罪。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就是出卖人体器官罪。还有强迫他人捐献器官或者欺骗他人捐献器官,这些承诺都是无效的,行为人要根据具体的伤害程度看构成伤害或者杀人。比如说欺骗捐了一个肾,不会构成生命威胁,就是伤害罪,如果将心脏拿走就是故意杀人罪。在同意无效的情况下都构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这是关于这个罪需要重点强调的。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一个罪名。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的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既包括了男性又包括了女性。要注意强制猥亵、侮辱罪和强奸未遂的区别,这关键看行为人是怎么想的,如果只想摸一摸是强制猥亵、侮辱罪,如果想强奸但是未遂就是强奸未遂。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这个主要是对老幼病残,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患病的人,职责是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比如说丈夫是一个植物人,生活不能自理,这时候他妻子一方面负有康复责任,如果她要虐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公可以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比如幼儿园的老师虐待儿童就是虐待罪。
破坏生产营罪,简单了解即可,没有很大的可考性。
新增开设赌场罪,这是关于新增的内容,可以作为一个多选的素材。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或者贿买等方法组织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如我的朋友犯罪,他人当时正好在现场,属于目击证人,我给他人两万元,让其不管,或者说让其做一个不在场的证据,他若答应,这就是妨碍作证罪。表现在:一是不让别人说话,二是让别人说瞎话。但是不管是不让别人说话还是让别人说瞎话,都是包括言词证据,如果针对实物证据,有可能不构成此罪,而有可能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尤其要注意妨碍公务问题,在发生此罪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都只成立本罪一罪。另外,此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但是有犯死刑的人犯罪,数罪并罚。
今年的刑法大纲增加的这些罪名对于复习而言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对于后面的复习而言,要注意,第一关于客观题、选择题,要注意历年真题,多做真题,客观题的考点重复考察率比较高,不管是法学还是非法学,至少做近五年的真题。通过做真题去总结归纳里面的常考点和必考点。
第二关于主观题,不管是简单题、论述题还是法条分析题,对于主观题有这样的特点,主观题重复考察率非常低,不能说完全没有,但是比较低,所以对于主观题把考过的做一个标记,剩下的是没有考过的,这样的话可以减轻复习负担。客观题通过真题押考点,主观题通过真题减轻负担,可以减轻记忆量。
第三关于案例分析题,重点非常突出。案例分析题题目通常而言比较综合,需要多做真题,案例分析题重复考察率还是比较高的,就刑法总则而言重点放在共同犯罪部分,还有量刑情节、犯罪停止形态。就刑法分则而言,重点集中在人身犯罪、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在平时复习过程中要重点关注这三点。对于案例分析题一定要多练习,案例分析题是考察综合分析能力的,是考核你对法学知识的灵活运用能力,并不是考察死记硬背,要多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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