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复试的基本内容
(一)专业素质和能力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二)综合素质和能力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2、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4、人文素养;
5、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面试后,复试小组应立即给出考生复试成绩,按百分制打分。复试成绩应参考考生在高校期间的学习成绩、科研活动以及工作业绩,专业课笔试成绩、英语听力口语成绩、体检结果等,还必须考核考生的思想品德表现。同时提出是否建议录取意见,并认真填写《复试登记表》和《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表》后,将有关材料按规定时间送交本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汇总,交由本单位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调剂复试
初试后,合格生源不足的学科专业或合格生源不平衡的导师,考生可在本专业各导师之间或相近专业之间进行校内调剂复试。申请校内调剂复试的考生,必须参照当年校内调剂的相关规定,填写校内调剂申请表,报研究生处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此外,各导师之间合格生源的调剂还须参考导师科研项目需要、科研经费情况。有些冷门专业如确需从外校调剂生源,必须参照当年我校外校调剂的相关规定,在综合考虑考生毕业学校、毕业专业、报考院校、报考专业及学习工作经历的基础上,按基础专业优先、本专业调剂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外校调剂生源必须为大学本科毕业且毕业专业与调剂专业相同或相近,如确需调剂专升本或高职专升本生源,还需同时满足专科所学专业与本科所学专业完全相同。对合格生源充足的学科专业或无在研项目或可支配科研经费少于一万元的导师,原则上不安排调剂考生复试。
原则上调剂复试只在本专业内进行。确需跨专业调剂者(跨专业特指跨二级学科,内科学、外科学则按三级学科划分)首先应在相近专业内调剂复试。如确有困难,临床医学专业可向医技专业、基础专业调剂,医技专业可向基础专业调剂,但不得逆向调剂。跨专业调剂考生专业课考试科目仍按一志愿报考专业设置的考试科目进行。
第六条 招生名额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原则上每名导师每年可招收1名(对第一年招生的导师限招1名),对生源较多、在研经费超过5万者可申请招收2名,超过10万元者可申请招收3名,超过15万元者至多可申请招收4名。设置招收专业学位的相应临床医学专业,其导师原则上至多招收2名学术型研究生。原则上,每名导师在校硕士(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博士生总数不超过12名。
第七条 破格复试
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研究生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对于初试成绩略低于复试基本要求,但在本专业中相对成绩名列前茅的部分考生或具有科研创新等特殊才能的考生,可允许其参加复试,即“破格复试”。破格限额为我校当年招生规模的3%。
1、申请破格复试考生必须符合下列情况: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限某一单科或总分低于国家规定复试基本分数线≤5分,限在一志愿报考专业内破格。必须为大学本科毕业且毕业专业与调剂专业相同或相近,如系专升本或高职专升本还要求专科所学专业与本科所学专业完全相同。同等学力考生(包括:高职高专毕业生,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不予破格。
2、拟破格的专业:原则上是合格生源数不足,且调剂困难、难以完成招生任务的专业;合格生源超过招生规模的,不再破格复试线下生。
3、录取原则:除满足国家和省要求外,按以下顺序面试录取:基础专业考生;校本部教师在职报考考生;我校各附属医院和各教学医院在职报考定向或委托培养考生。同一专业中成绩高者优先。
4、破格录取考生以自筹或委托培养指标录取,在学期间须交纳部分培养费,标准为:6000元/人/年。录取为生物学和基础医学(除病理学专业)各专业的考生,仍享受公费待遇。
5、工作流程:网上及校务公开栏公告破格条件,复试工作会议通报。符合破格条件的考生须在指定时间内由本人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校务会确定破格复试名单,网上公示。如无异议,可按规定参加复试。校务会确定拟破格录取名单,网上及校务公开栏公示5天,在规定时限内报省招办审批。
第九条 体格检查
所有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在复试期间均应参加体检,体检合格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
原则上不予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福建医科大学纪委、监审处全程监督我校 2010 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各个环节。监督电话:0591——22862537。
2、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学院(医院)、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加强对复试过程的监督,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3、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指导、协调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在不干扰正常复试工作的前提下,可能采取随机走进考场和实验室、旁听面试等措施以了解、监督复试工作。
4、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各学院(医院)、培养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复试工作具体程序、办法,并与复试结果等信息及时向考生公布。
5、实行回避制度。本年度有亲属参加硕士生入学考试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参加硕士生的复试工作。
6、实行复议制度,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对投诉和申诉的问题应及时受理,如经查属实,由各学院(医院)、培养单位研究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第十一条 录取办法
1、按各专业考生总成绩(初试成绩占60%+复试成绩占40%)排名,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2、专业课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本专业不予录取,如考生愿意可校内调剂基础专业。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二门大学本科主干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任何一门成绩不合格(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4、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5、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政审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7、有任何舞弊行为者,不予录取。
拟录取名单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定,报福建省高招办送教育部审查后,由研究生处向被录取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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