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中科院海洋研究所2011年硕士研究生复试须知 |
第 2 页:2011年海洋研究所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规程 |
六、复试资格审核
研究生部在复试前将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复试的要求,认真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与材料审核,确认考生资格,对不符合报考资格或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考生,将取消复试和录取资格。
七、复试程序
参加复试的考生,先由研究生部统一进行综合素质笔试测试、体检,再进行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最后将所有成绩汇总,按照一定权重得出考生最终的复试总成绩。
八、复试成绩计分办法
1、综合素质笔试测试考核满分100分,不计入总成绩。
2、面试成绩满分100分。
九、初复试成绩权重和最终总成绩计算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我所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50%。
复试成绩=(初试成绩÷5)×50%+面试成绩×50%。
十、对考生具体要求
复试分数线已在网页上公布。同时,符合复核复试分数线要求的考生,复试时携带如下材料:
(一)准考证,本科学习成绩单(加盖毕业学校教务部门章),学生证及复印件(应届生);最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往届生);
(二)反映考生英语水平的成绩证明或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在校专业排名(加盖院公章);
(三)考生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科研成果及其它原创性工作成果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四)考生的各种获奖证书、科研成果、创新实践活动材料复印件;
(五)考生个人简历(自述本人的专业学习情况、学术背景、在所申请的专业曾经作过的研究工作、个人学术研究兴趣,以及攻读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和研究计划、研究生毕业后的就业目标等)通过研究生部-招生信息-文件下载中下载,填写完成报到时提交;
在准备纸质版的同时,将电子版做成PPT,容量控制在3MB以内,以ppt的形式发送到jzh@qdio.ac.cn,ppt电子版文件名为:“姓名+报考专业”。
(六)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或人事)部门加盖印章的本人现实表现材料(模板通过研究生部-招生信息-文件下载-政审表下载);
(七)复试表
复试使用研究生院统一制定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表》(在中科院海洋研究所网站“研究生教育-招生信息-文件下载”中下载),填好后纸质版由考生报到时统一提交。
(八)其它能够证明自己研究潜能的材料。
复试由研究生部统一通知考生,并在研究生部安排的地点统一进行。任何人擅自通知考生复试,提前或单独面试学生,其结果无效。
十一、体检安排和要求
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进行。体检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通过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
十二、成绩通知方式和时间
复试结果在上报海洋研究所招生委员会审批后由研究生部统一通知考生本人。任何人擅自向考生透露复试情况和复试结果视为无效。
十三、拟录取名单公示的方式和时间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硕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由所招生委员会审核确定,并将在复试后一周左右在中科院海洋研究所研究生教育网站公示。
十四、 录取规则
1、录取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2、对不符合报考条件,在初试或复试中有严重违纪、舞弊情况的考生,经核实后,一律不予录取。
3、综合素质考核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计入总成绩,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体检结果不计入总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复试成绩60分及格,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6、复试根据师生“双向选择”的原则,在复试后确定导师。
7、录取时,由所招生领导小组依据考生最终总成绩,并结合考生大学期间学习成绩、创新精神和能力、综合素质和能力以及我所的专业需求等择优录取,并审核确定拟录取名单。
8、拟录取新生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十五、复试监督
1.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海洋所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以及复试的结果全面负责,对参加复试的人员落实责任制。
2.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海洋研究所纪检、监察部门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在复试期间组成巡视组对各复试小组的工作进行巡视检查。
3.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名单、复试工作规程、拟录取名单等信息及时公布。
4、实行复议制度。考生如对复试结果持有异议的,需于拟录取名单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向所招生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同意后予以复核,并于4个工作日内给予考生答复。
5、投诉、监督举报电话:0532-82898886。
十六、复试考生食宿行安排
凡是来我所参加复试的考生,食宿行均自理,届时研究生部将负责推荐所附近的宾馆、招待所,详细安排另见通知。
十七、其它
1.本复试工作实施细则,报山东省招考办研究生招生工作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备案。
2.若出现本规定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中科院海洋研究所
研究生部
201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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