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对2015年全国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精神及《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具体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复试工作,经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对我校2015年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择优确定复试人选
2015年硕士生的录取工作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继续按学科门类确定复试基本分数线(附件1:南京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基本分数线)。
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是否符合硕士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环节,该环节主要是加强对考生思想品德、个人诚信、专业素养、科研能力、创新精神、综合素质的考核。各院(系)要在符合我校复试基本分数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复试名单,且进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为1.2:1。城市规划、城乡规划学、建筑学、美术学、图书情报硕士、法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审计硕士、按照教育部要求实施初试科目改革的医学学科门类相关专业可以酌情扩大复试比例,院(系)应在复试办法中说明复试比例。
各院(系)在考虑复试名单时应注意复试人数、招生计划、招生规模的平衡:
1、确定招生计划和招生规模的依据是:2014年的实际招生数(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强军计划人数单列)、2015年的招生简章、各院(系)的发展需求及学校的发展规划、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规模(包括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近两年的生源结构、培养质量、就业率等。
2、在计算招生计划数和总规模数时,应包括免试生、统考生、联考生、单考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强军计划考生计划等。
二、精心组织确保复试质量
有关复试组织、差额比例、复试形式、计分办法等问题参见《南京大学201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办法》(附件2),复试(包括笔试、面试;英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等)原则上由各院(系)负责组织,各院(系)应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各院(系)复试录取办法和实施细则,提前在院(系)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研究生院、校纪委监督和巡察。笔试部分的命题、制卷、试卷封装、阅卷等环节须严格按保密要求操作;面试部分须由面试小组(每个复试小组由5名以上教师组成,其中研究生导师不少于3名,外语听说能力较强的老师不少于1名)精心组织,并认真记录面试内容、签署面试成绩和评语。
1、确定复试名单的时间:3月10日—11日。请各院(系)在规定时间将拟复试名单报研究生院批准。未经研究生院同意,一律不准自行通知考生来校复试。
各院(系)复试名单确定后,尽快将复试通知(须注明本单位不同专业的复试时间、地点、形式、科目、程序、排序办法以及同等学力加试办法等)、复试名单(含姓名及考生编号)挂到本院(系)网页,同时送研究生院招生办,并要根据考生的联系电话,逐个通知复试考生。通知考生工作须于3月13日前完成。
2、复试时间:一般为3月17—20日。具体时间由各院(系)确定。
3、各院(系)学术型硕士与专业型硕士的复试同一时间进度开展,有资格进入复试的考生每人仅有一次复试机会,不能将未通过学术型复试的考生再次纳入专业学位复试。
4、对同等学力考生(包括大专毕业生、普通高校本科结业生)必须严格复试,除正常复试外,还须加试(笔试,MBA、MPA、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生除外)2门科目(重点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每门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50分。加试科目的成绩不记入复试总成绩,但有1门加试科目低于90分者,不予录取。
5、各院(系)须根据附件2的规定,综合初试与复试的成绩,重新计算分数、排序后(一定要认真仔细核对),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系主任)审查,签署是否录取的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后将拟录取名单在3月31日前报研究生院。自2014年起,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仅分为非定向、定向2类,须在拟录取名单汇总表中注明拟录取者的复试成绩和拟录取类别,并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公示;对拟不录取者,各院(系)必须在4月上旬将结果告诉考生本人。
6、破格复试
(1)基本原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4]13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2)破格条件
①初试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
②具有学士学位(含能准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
③研究能力较强,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过1篇及以上的学术论文或在全国性学术、科技比赛中获奖。申请专业学位破格也可提供证明其专业实践能力特别突出的其他类型成果材料;
④原则上政治、外语科目破格不超过5分。
(3)破格程序
本人申请(附件3:南京大学2015年硕士生破格复试申请表)——2名专家推荐(报考专业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报考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投票表决——报省教育考试院、教育部审批。
7、复试前,须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成绩核查、信息核对、体格检查(附件4:南京大学报考硕士生资格审查内容与要求),并收取复试费(80元/人)。请各院系提前到我校财务处财税管理科领取发票,并在收费完毕后,按照财务规定上缴有关发票和现金。未经报考院系资格审查、成绩核查、信息核对的,一律不得参加复试。不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及弄虚作假者,一律不得录取。
考生须携带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准考证、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一张、考生在校学习成绩表复印件(应届本科毕业生由教务处提供并加盖公章,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由考生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复试前到报考院系进行资格审查。院系留存学生证或毕业证书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考生在校学习成绩表复印件。
体检工作由校医院组织。①3月17日、19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6:30;地点:南京大学鼓楼校区校医院(南京市汉口路22号、南京大学正大门东侧50米)。②3月18日、20日,上午8:30—10:30,下午12:30—15:00;地点:南京大学仙林校区校医院。体检当日饮食必须清淡。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体检时间的院系或考生可直接与南京大学医院防保科联系(025-83594470转8118)。
三、做好其他工作
1、调档政审。对拟录取为非定向硕士生的考生,须向所在单位索取人事档案进行审核,必要时派专人去所在单位了解情况。要加强对考生思想政治品德及现实表现的考核,把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作为选拔人才的重要标准。对在职人员要注意考察其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对应届毕业生要注意其在校时的表现和平时学习成绩。
2、签定协议。各院(系)拟录取名单确定后,要及时配合研究生院签定相关协议书,完善录取手续。
3、调剂录取
(1)校内调剂:达到报考学科门类复试基本分数线的考生可申请调剂至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生源不足的全日制专业学位。(附件5:南京大学2015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调剂说明;附件6:南京大学2015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调剂申请表)。
(2)校外调剂:我校不接受外单位调剂生。符合全国最低复试基本要求(按照报考志愿所属的学科门类)、没有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可以联系调剂到相应地区、生源不足、拟接收调剂生的招生单位。调剂手续由研究生招生办统一办理。任何人不得为不符合调剂要求的考生办理调剂手续。
考生调出专业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该专业的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调入专业与调出专业必须是统考科目基本相同的同一或相近专业(一般要求统考课相同,业务课相同或相近)。向校外调剂程序如下:
①符合教育部调剂规定的考生,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管理系统”,填报调剂志愿(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
②招生单位审核申请材料,遴选出复试考生名单,并及时通知考生复试;
③招生单位安排调剂生复试,给出复试结果,并通知考生是否拟录取;
④接收调剂生的招生单位向拟录取调剂生的原报考单位发函,调考试档案,做最后审查,确定是否拟录取。
4、保留入学资格。符合我校录取要求的考生,除支边、支教考生、国防生以外,原则上不再同意保留入学资格。对必须保留入学资格者,可先工作一至二年,再回来攻读硕士生,此名单与拟录取硕士生名单同时上报,并计入今年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规模。
5、宿舍安排解释工作。鉴于我校学生宿舍床位紧张,不能满足每个学生的住宿要求(包括住宿条件、费用高低等),原则上只为家在南京市城区以外的学生安排床位,而且只要住校,就一律缴纳住宿费,并服从学校安排(由房产处负责解释)。具体住宿安排录取前确定。
家在本地、但不具备走读条件、需要住宿的学生,必须在复试时向报考院(系)提出书面申请(附件7:南京大学2015年硕士生住宿申请表),经有关院(系)汇总信息后,向学校申请,由学校根据房源情况确定是否予以安排。
6、发录取通知书。录取名单经教育部审批及所需各项手续完备后,将在6月上旬发通知书,手续不完备者一律不发录取通知书。
各院(系)要加强对硕士生录取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有关硕士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和严重失职者,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严肃处理。
南京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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