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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上海海事大学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2012年上海海事大学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六、考生资格审查

  我校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才准予考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后,再准予考试。

  我校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在审查考生资格时,发现伪造证件情况时,将扣留伪造证件。

  七、初试

  (一)2011年12月25日-2012年1月9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二)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限“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军校学员证”)参加初试。

  (三)初试日期和时间

  2012年1月7日至1月8日。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四)初试科目

  1月7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月7日下午 外国语

  1月8日上午 业务课一

  1月8日下午 业务课二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五)考试大纲及命题

  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

  全国联考科目为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全国统考和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的相关机构组织编制。

  我校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及基本要求参考《上海海事大学2012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六)报考单独考试及工商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的考生必须到上海理工大学应试。其他考生到本人户口或工作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考场应试。

  (七)考生在每科考试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初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考生初试成绩由我校负责通知。

  八、复试

  (一)复试范围:复试指定科目,综合能力,英语听力和口试。

  (二)复试原则:以考试成绩为主,综合考虑考生的科研素质、科研经历、大学成绩、外语水平与能力以及导师意见,择优录取。

  (三)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除法律(非法学)、工商管理和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硕士外),复试时,应加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四)工商管理、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硕士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

  九、录取

  (一) 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定向、非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委托培养硕士生毕业后回原单位。

  (二)属于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和定向的硕士研究生,培养费由国家财政拨款。属于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培养费由选送单位支付,30000元/人。属于自筹经费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培养费由考生本人自筹,18000元/二年。

  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实行培养机制改革,收取一定的培养经费,具体详见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

  (三)拟录取的新生如需保留入学资格,应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招生单位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列入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

  (四)自筹经费、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

  定向培养考生必须在报考前向我校提出申请,我校、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合同者,方可拟录取为定向培养研究生,

  委托培养考生必须在考生录取前,我校、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方可拟录取为委托培养研究生。

  自筹经费考生必须在考生录取前,我校、考生本人签订合同,方可拟录取为自筹经费研究生。

  (五)对作弊考生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将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在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作弊的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情况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其他

  (一)考生因报考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我校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三)我校给在校研究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并配合银行为学生办理学习和生活助学贷款

  (四)我校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提供奖学金,对科研能力强的学生提供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最高额度可达5万元。

  (五)我校选拨优秀学生到国外知名大学进行校际学术交流。

  (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考试大纲、考研相关信息和各学院研究生教育及导师介绍均在校园网研究生招生工作内公布。

  单位代码:10254

  联系部门: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

  地 址: 上海市海港大道1550号

  邮政编码:201306

  电 话: 021-38284585

  联系人: 徐老师 彭老师

  电子信箱:yzb@shmtu.edu.cn

  网 址:http://gs.shmtu.edu.cn/

  MBA招生 咨询电话: 021--58855200-2307 联系人: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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