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报名日期及办法: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报名:报考2013年硕士研究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日期:2012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2.预报名时间为2012年9月28日至9月29日,每天9:00-22:00。
3.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 ,教育网址:http://yz.chsi.cn)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本人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
4.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考生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后,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根据自己的成绩再填报调剂志愿;
(2)应试的外国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3)考试科目及代码
音乐与舞蹈学 1302;戏剧与影视学 1303;
思想政治理论 101;英语一 201(俄语 202、日语 203);
业务课一 711;业务课二 511
(4)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上一年在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被查出作弊的考生,取消本年度报名资格。
(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和照相
1.现场确认时间:
2012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逾期不再补办。
2.现场确认地点:
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57号,天津音乐学院科研与研究生处(所有考生均须到天津音乐学院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和照相)。。
3.现场确认程序:
(1)考生提交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所有考生均要对本人网报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
(2)考生按规定缴纳报考费(考生办理报考手续缴纳报考费后,不再退还);
(3)按规定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查出将取消录取资格,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七、考生资格审查
按有关规定在审查考生资格时,发现伪造证件情况时,可扣留伪造证件;发现可疑学历证书时,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指定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我院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八、考试办法
(一)考试时间、地点和科目
1.初试:
(1)考试时间、地点:思想政治理论、外语考试时间按教育部统一规定时间2013年1月5日进行考试,其他各科考试具体考试日程安排请在我院校园网上查询,所有考试均在我院进行;
(2)考试科目: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俄语、日语);业务课一;业务课二。思想政治理论、外语均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我院命题,详细考试内容以简章附件二公布内容为准。
2.复试:
(1)复试时间、地点:按教育部统一时间安排,考试在本院进行;
(2)复试条件:我院根据教育部对考生的分数要求和专业成绩,确定复试人员名单;
(3)复试考试科目:以简章附件二公布内容为准;
(4)同专业方向中研究小方向的调整:复试考试时,根据师生比例、指标名额、考生分数等状况,允许同专业方向中研究小方向的调整,但考生必须参加所转报方向的复试考试(相关基础课程及面试)。
(二)考试注意事项:
1.考试所需乐器除钢琴外一律自备,并可自带伴奏人员一名(乐器种类不限);
2.专业考试时请带本人创作作品、论著或音乐会节目单等,供评委参阅;
3.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携带准考证到我院了解有关考试的注意事项;
4.专业及文化考试均在我院进行,考生一律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
九、录取
均衡各科成绩择优录取,由本院发给录取通知书。
十、几项规定
1.被录取的新生应按期报到,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出示原单位证明向我院科研与研究生处请假,无故两周不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学生入学后由我院进行政审,业务、健康复查,对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学籍,经查实确系徇私舞弊,何时查出何时取消其学籍;
3.在健康复查中,如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医疗单位诊断短期内可以治愈的,可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开学前,经县以上医院和我院校医室复查证明确已痊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4.考生的报名费、体检费、往返路费和食宿费均由本人自理;
5.学习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学习成绩突出者,可申请国家、院内的相关奖学金。
简章最终解释权归天津音乐学院科研与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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