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入学考试
1、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部分。
2、初试时间及要求按照国家教育部统一部署进行。
3、复试时间一般在4月。实行差额复试,复试时间、地点、内容及方式由我校自定(届时另行通知)。复试内容包括综合素质、外语、专业知识和实验或临床技能的考核,形式为笔试、口试和技能操作等,主要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综合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动手能力等。具有复试资格的考生,复试时在我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及录取。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六、调剂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如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六)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七)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八)自划线改革试点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九)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十)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招生单位应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积极利用该系统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
七、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三)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八、录取
(一)2017年我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规模数约为600名,此规模数仅供参考,最终以当年教育部批复指标为准。
(二)学校根据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健康状况等综合情况,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
(三)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在报名前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后方可报名,且在复试报到时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相关证明,否则取消复试资格。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四)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五)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九、学制、学费及奖助体系
(一)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学费按照国家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统一规定标准收取,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均为8000元/学年。
(二)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外,我校还将通过“三助”岗位(助研、助教、助管)、推免生奖学金、孙涛科技创新奖等多元奖助体系,保障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
十、违纪处罚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一、其他
(一)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一切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及注册学籍等,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三)招生目录中,所列研究方向仅作为考生了解专业研究动态及网报参考,入学后经师生双选环节再确定导师。
(四)欢迎访问我校网站(http://www.nxmu.edu.cn/)深入了解导师情况、学科及学位点建设、科研情况或其他事宜。
(五)如遇国家出台新的研究生招生政策,我校将做出相应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
十二、招生信息与咨询
我校研究生招生相关信息均在网上发布,考生需及时浏览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院网页(http://yjsy.nxmu.edu.cn/),查看招生相关信息、学院专业介绍、招生咨询问题等。
十三、联系方式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1160号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电话:0951-6980183,邮编:750004。
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2016-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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