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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社团法人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简称
B.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
C.社团法人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
D.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社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公益法人以及设立法人的行为。社团法人是大陆法系国家在私法人中,根据法人成立基础不同,与财团法人相区别的一类法人。其成立基础是人的集合体,即社员的集合体;而财团法人的成立基础是财产的集合体。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我国的社会团体法人包括基金会等财团法人,因此,社团法人不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简称。社团法人中,既有以社会公益为目的成立的,也有以营利为目的成立。由于社团法人的设立必须是人的集合体,要设立法人必须有设立者之间的协议或章程,因此,设立行为不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综上述,只有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该题考查具有综合性,不仅有社团法人概念的理解,还包括对其设立行为的理解。这种方式命题对考生而言,有一定难度。
37.根据合同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 )
A.由债权人承担 B.由债务人承担
C.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 D.由提存机关承担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提存的效力。提存是在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时不得已而采取的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提存后,其后果是提存机关和债权人之间成立法定的保管关系。根据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由此可见,A项符合题意。之所以由债权人承担风险,是因为提存由债权人原因引起。
【考生注意】提存概念不是我们生活中常遇到的,其在民法上的特殊性提请考生要注意。
3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 )。
A.可以中止和中断 B.可以中断和延长
C.可以延长 D.可以中止和延长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适用。这三项制度都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置的补救措施。由于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属于最长时效,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计算。而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都是权利人可以行使请求权而因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不能行使,因此,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不符合最长诉讼时效的立法意旨。诉讼时效延长则是在权利人基于客观原因不知道请求权存在或知道而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如海峡两岸的继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可以决定延长。据此,《民法通则意见〉第175条第2款规定,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故本题答案为C项。
【考生注意】20年诉讼时效的特殊要求中,除了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适用的特殊性外,还要注意其起算点的特殊性。
39.顾客将胶卷交照相馆冲印,照相馆交给顾客一份取印单,该取印单属于( )。
A.委托合同 B.承揽合同
C.行纪合同 D.技术合同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同的认定。一份合同,属于法律上的哪种类型,必须根据合同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体现的基本特征判断。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单纯的提供服务,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完全承担法律后果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以不同类型的合同特征分析本题,照相馆根据顾客要求,完成冲印胶卷工作,提供冲印好的胶卷,由顾客支付报酬,顾客作为定作人,照相馆作为承揽人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定义,不属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故答案为B。
【考生注意】我国合同法划分了15种有名的合同类型,其具体定义都在法条中出现。有的定义表述的也比较模糊,还必须注意辅导书上对各类合同特征的解释,找到其最本质的代表该种合同的法律事实。如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法律规定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委托他人处理委托事务,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合同。两者以谁的名义、是否一定从事贸易活动的事实显然不同,如果甲委托某贸易公司乙买或卖某商品,乙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和丙订立合同,那么,甲乙之间可以成立行纪合同;如果甲委托贸易公司乙把某合同副本送给丁公司,那么,甲乙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如果乙贸易公司为甲和丁之间提供了一个订立合同的机会,乙丁之间有所约定,那么,该约定即是居间合同。明确各种不同合同类型的区别,不仅应对选择题,更重要的是主观题和案例分析题的应用。
40.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为( )。
A.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 B.保管物交付时
C.保管人签字时 D.保管费交付时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保管合同成立时间。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自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其成立必须以交付实物为依据。因此,意思表示一致并不能说明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除非有关于成立的特别约定;保管人签字和保管费的交付,可以作为合同订立的过程,但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可见,只有B项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理论上是有争议的,一般认为,合同成立对当事人就有约束力,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特别约定生效时间。本题题干所指的“保管合同的成立”并非是指保管合同的存在与否,而是指一旦成立对当事人就有约束力的合同。还要注意保管合同的有偿无偿性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寄存人寄存的是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另外,注意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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