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网校 模拟考场 考研资讯 复习指导 历年真题 模拟试题 经验 考研查分 考研复试 考研调剂 论坛 短信提醒 | ||
考研英语| 资料 真题 模拟题 考研政治| 资料 真题 模拟题 考研数学| 资料 真题 模拟题 专业课| 资料 真题 模拟题 在职研究生 |
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 ||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
||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法语 | 德语 | 韩语 |
||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
||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考试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考试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驾驶员 | 网络编辑 |
||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
||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
考研网校 模拟考场 考研资讯 复习指导 历年真题 模拟试题 经验 考研查分 考研复试 考研调剂 论坛 短信提醒 | ||
考研英语| 资料 真题 模拟题 考研政治| 资料 真题 模拟题 考研数学| 资料 真题 模拟题 专业课| 资料 真题 模拟题 在职研究生 |
欢迎进入:2010考研课程免费试听 更多信息请访问:考研 论坛
2006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基础课刑法学试题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如果某犯罪案件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且该案犯罪人不是中国公民、被害人也不是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但中国对此案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是基于:
A.属地管辖原则 B.普遍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属人管辖原则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对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在刑法空间效力原则中,普遍管辖原则处于补充地位,只有针对少数国际犯罪,不能适用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时,才能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本题中,题干所给条件“如果某犯罪案件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且该案犯罪人不是中国公民、被害人也不是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这就显然排除了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的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只能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考生注意】许多考生对普遍管辖原则的具体含义并不清楚,教育部考试中心所著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大纲解析》中第13页对普遍管辖原则进行了论述,对此考生应予注意。
2.下列做法中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是:
A.重法效力溯及既往 B.法律规定不确定的刑罚
C.适用行为后的轻法 D.适用类推解释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目前,世界各国刑法奉行的大多均为相对罪刑法定原则,而非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一)罪刑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加以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的擅断;(二)罪刑实定化,即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具体法律后果,刑法应作出实体性的规定;(三)罪刑明确化,即刑法的条文必须文字表达确切、意思清楚,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本题中,选项ABD都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只有选项C“适用行为后的轻法”即轻法的溯及既往,为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所允许,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3.甲教唆乙在某学校食堂的面粉中投放“毒鼠强”一包,造成数十人中毒死亡的结果。法院认定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甲的行为具备:
A.标准的犯罪构成 B.复杂的犯罪构成
C.基本的犯罪构成 D.修正的犯罪构成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构成的分类。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特点,犯罪构成可以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条文关于 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根据故意犯罪在行为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预备、中止、未遂等不同表现形态,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共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下,对基本犯罪构成中个别要件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修改或者变更后形成的犯罪构成。也就是说,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构成。本题中,甲作为教唆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所符合的犯罪构成就是修正的犯罪构成,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4.甲于夜晚在一条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车正常行驶时,乙突然翻越护栏横穿公路,甲刹车不及将乙撞死。交警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下列说法中,不应当作为交警认定依据的是:
A.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 甲的行为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缺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C. 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D. 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罪过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构成共同要件。在本题中,交警之所以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因为甲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即其主观上没有罪过,在客观上甲的行为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缺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但是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5.甲明知自己的枪法很差,但为了杀乙,也顾不了那么多了,遂从100米外向乙开枪,没想到居然打中了乙,致乙死亡。此案中甲杀害乙的罪过形式是: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直接故意的认定。所谓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本题题干中,甲“为了杀乙”一语,其实已经十分明确地表明了甲的主观心理态度中的意志因素,即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造成乙死亡的结果,而题干中所给出的“甲明知自己的枪法很差”、“从100米外向乙开枪”等,都是主观心理态度的认识因素,只不过是表明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是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区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在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而非其认识因素,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考生注意】 对于类似于本题的通过案例判断行为人的罪过形式的问题,考生往往感到无从下手。其实,只要真正理解我国刑法的罪过理论,明辨不同罪过形式之间的区别,此类题目还是不难正确回答的。另外,要提醒考生的是,回答本类问题,一定要认真审题。题目中一定有非常明确指向正确答案的线索和关键词,对这样的线索和关键词,考生一定要敏感。找到这样的线索和关键词后,再结合考生已经掌握的罪过理论,正确回答本类问题并不困难。
相关推荐:专家指导:2010年法律硕士须知的报考指南国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安徽 | 浙江 | 山东 | 江西 | 福建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