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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
B.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C.甲、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D.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
【答案】A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的形式以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本题中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显然属于复杂的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犯和必要共犯。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本题中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显然不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在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中,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乙是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其帮助作用,是从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24.明知是下列哪些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构成洗钱罪:
A.恐怖活动犯罪 B.毒品犯罪
C.受贿犯罪 D.走私犯罪
【答案】AB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刑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根据这一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25.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
B.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处于犯罪过程中
C.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D.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答案】A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停止形态。选项A中,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实行行为,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中,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都是在犯罪过程中,二者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自动停止犯罪,所以,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C中,犯罪中止可以分为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对于后者而言,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后成立的犯罪中止,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选项D中,由于过失犯罪只有出现了法定危害结果才能犯罪成立,所以,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26.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
【答案】(1)撤销缓刑的事由: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以内犯新罪,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以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2)撤销缓刑的法律后果:①如果是因为在缓期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的,或者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撤销缓刑的,应当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②如果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而撤销缓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罚。
27.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答案】(1)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属于特殊主体,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不同: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进行的,而侵占罪则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4)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采用窃取、骗取、侵吞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而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退还,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出。
四、辨析题(8分)
28.请对“只要构成数罪,就必须实行数罪并罚”的说法进行辨析。
【答案】(1)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2分)。
(2)在法律上有时将一罪作为另一罪的加重情形,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如绑架又杀害人质的,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等等。
(3)在理论上,牵连犯、吸收犯、连续犯均属于数行为犯数罪,但一般只按照一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4)在我国司法习惯上,对于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一般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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