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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法理学试题及解析

本文为2006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法理学试题及解析,供考生复习参考。


  6、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律关系是产生法律规范的前提

  B.法律关系是一切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C.法律关系只能是人与人之间合法的社会关系

  D.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答案】 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关系的定义、内涵和特征

  【考点分析】 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但是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所保护或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动态适用的具体结果才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主要有:(一)意志性 。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因此它象法律规范一样,首先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国家意志性。同时,法律关系更是现实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在许多情况下也反映了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二)客观性。社会经济生活、社会存在本身是客观的。法律是对现实关系的调整,法律关系是客观的。(三)合法性。法律关系指的是与法律规范规定相一致的关系。无论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法律关系一旦建立,法律主体间的行为就具有合法的意义。法律关系不仅仅具有法律意义而且具有合法的性质。(四)权利义务性。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7、甲的父亲在一次车祸中丧生,甲依法律承了其父的遗产。引起遗产继承这一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

  A.车祸

  B.甲的父亲死亡

  C.甲与其你之间存在合法的父子关系

  D.甲未声明放弃继承权

  【答案】 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法律事实的含义和分类。

  【考点分析】 法律上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并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我们称之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类。(一)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不以人的意志支配而产生的一种客观现象。法律事件分为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前者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出现的客观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地震、洪水灾害等;后者是指由当事人以外的人引起的事件,如,战争、戒严、废除法律。(二)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或调整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例如签约行为引起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伤害行为引起赔偿法律关系的产生等。法律行为强调当事人意志的主动性。在本题中,车祸是导致死亡的原因,死亡是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

  8、划分法律部门时,首先应考虑和坚持的原则是

  A.客观原则 B.目的原则 C.平衡原则 D.发展原则

  【答案】 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各个原则的意义

  【考点分析】 我国法学界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的认识主要有五个方面,分别是:客观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和主次原则。其中,目的原则直接体现了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有助于帮助人们了解、掌握本国现行法律。目的原则是最应首先考虑和坚持的原则,如果划分不利于该原则,划分法律部门就毫无意义。

  9、就国家与法的关系而言,能影响以至于决定法的形式的最主要因素是

  A.国家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B.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政策

  C.国家的中心任务 D.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

  【答案】 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从法律和国家的一般关系角度,阐明影响国家法的形式的因素。

  【考点分析】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在本质上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但是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受上层建筑其他因素的影响,上层建筑诸因素对法的影响,是法的相对独立性的表现之一。在法和国家的关系中,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和制约着一国国家的法的形式。国家是法律的存在基础,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包括法的渊源形式和法的运行方式。

  10、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划分标准是

  A.是否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B.是否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C.是否由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D.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答案】 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事实中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的区别。

  【考点分析】 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类。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不以人的意志支配而产生的一种客观现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或调整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的最核心的区别在于事实是否受人的主观意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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