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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法制史试题及解析

本文为2006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法制史试题及解析,供考生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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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法制史试题及解析

  单项选择题: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32.春秋时期“竹刑”的制作者是

  A.子产 B.邓析 C.李悝 D.商鞅

  【答案】 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中国历史上成文法的制定情况。夏商西周三代时期,中国的法律处于习惯法时期,而且,奉行“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信条,法律由奴隶主贵族垄断,并不公之于世。因此,“临事制刑,不预设法”是中国奴隶社会常见的现象,奴隶主贵族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奴隶甚至平民进行法律迫害。但到春秋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不断壮大,他们强烈要求将法律公布,以保障他们的经济、政治权利。因此,到春秋中期以后,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竹刑就是春秋末期由郑国大夫邓析编篡的。在子产公布成文法三十多年后,邓析为了宣扬自已的主张,自行修订郑国所制的旧法,另编刑书,因写在竹简上,故名。子产也因此被处死,但公布成文法已是不可阻挡的潮流,所以郑国“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子产是春秋后期郑国的执政,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公布最早的成文法,遭到了当时守旧势力的强烈反对。李悝制定的成文法是《法经》,奠定了中国成文法的基础,对中国法律史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而商鞅相秦时,“改法为律”,开中国称法为律的先河,自此以后,中国古代法典一直以律为名。

  【考生注意】中国古代成文法的制定是一件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历史事件。因此,这一时期的法制历史应该重点注意。

  33.《法经》中规定杀人、伤人等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犯罪及其刑罚的篇目是

  A.盗法 B.贼法 C.具法 D.杂法

  【答案】 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法经》的内容。李悝在魏国进行变法运动,为了保证变法的顺利进行,制定出《法经》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是惩治盗窃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贼法》是关于惩罚伤害他人身体或残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的规定;《囚法》、《捕法》的内容则是有关诉讼、审判、执行刑罚和追捕犯罪者;《杂法》是惩治盗贼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总则的地位和作用。

  【考生注意】要特别注意《法经》在中国法制史上的特殊地位。李悝制定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成文法典,无论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立法宗旨、内容实质等各方面,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开创了中华法系法典之原始源头。

  34.西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的目的主要是

  A.加强社会治安管理 B.加强对外贸易管理

  C.推行国家专卖制度 D.推行重农抑商政策

  【答案】 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汉代的经济立法。 “重农轻商”是中国传统的经济立法指导思想,汉承秦制,规定了许多的措施和法令对商人进行各方面的限制。告缗令即其中之一。元狩四年(前119),汉武帝下令征收算缗钱,即对工商业者征收资产税。“缗”,指用绳子串起来的铜钱,1000钱1串,称为1缗。算缗令是众多限商措施中对商人打击和限制最重的,它大大增加了商人的负担。许多商人、豪富匿财不报。因此,武帝下达告缗令,鼓励人们告发不实申报者,规定凡能告发隐匿资产及呈报资产不实的,将分给所没收资产的半数以资奖励,而被告发者一经查实即没收其财物。一时“告缗遍天下”。中等以上的商贾之家大多因被告发而基本破产。汉廷派遣官员到各郡国收缴缗钱,没收了数以亿计的财物、成千上万的奴婢,以及大量的田宅。告缗令前后共实行了四年。告缗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限制和打击诸侯王、富商大贾的效果,为加强中央集权提供了物质基础,并保证了反击匈奴战争的胜利,还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大土地兼并,使流亡农民以某种方式重新与土地结合起来,在短期内解决了某些社会问题。但是,这是自汉初实行“抑商”政策以来,在经济领域对商人打击最重的一次,使工商业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阻碍。更为重要的是,汉朝的这一做法影响深远,以后中国历代也基本采取重农抑商政策,致使中国的农业社会长期维持下来,而商业发展缓慢。

  【考生注意】“重农抑商”这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坚持的经济思想,这一思想必然会反映到立法当中。如商鞅变法时期的鼓励耕种。汉代的经济立法当中还有很多限制商业的规定,如盐铁酒专卖及对商人的一些困辱性规定。当然,“重义轻利”的思想在宋代发生了某些变化,对此应该予以一定注意。

  35.中国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于

  A.汉朝 B.南北朝 C.隋朝 D.唐朝

  【答案】 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封建五刑制度。刑罚是古代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文明发展与进步的体现。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由原始、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简省、轻缓方向发展。奴隶社会时期,刑罚以剥夺人的生命和残割人的肢体为特征,但经历了秦汉三国魏晋的发展和改革,特别是汉文景帝的刑罚改革,中国的刑罚制度逐渐走向文明,到隋代,中华法系开始走向成熟,在总结了历代立法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开皇律》对古代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将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用笞、杖等身体刑替代了墨、劓肉刑;用徒流等劳役刑代替了剕、宫等肉刑,在法律上废除了肉刑,从而确立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体现了法律的文明、进步和发展。

  【考生注意】中国的五刑制度起源,最早见于《尚书•尧典》“流宥五刑”。奴隶社会时期,形成了墨、劓、剕、宫、大辟制度。大辟是死刑,其余四种都属于切断肢体、刻裂肌肤的肉刑,此时刑罚制度的特征原始、野蛮、落后、残暴,以剥夺人的生命和残割人的肢体为特征。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对劳动力需求增加,以及法律文化的进步,人们的法律观念的改变,“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重视犯人劳动价值的劳役刑开始增多,刑罚朝着慎刑、宽缓、文明方向发展。隋《开皇律》不但内容简约,更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最终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制度,一直影响到清朝。

  36.中国历史上首次采用十二篇编纂体例的封建法典是

  A.北齐律 B.开皇律 C.曹魏律 D.晋律

  【答案】 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中国封建法典编篡体例的流变。李悝制定的《法经》六篇是中国封建社会立法的基本模式。此后历代的立法,都基本遵循此一架构,只是在篇目和内容等方面进行某些调整和完善。汉代肖何制定《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三章;曹魏律则增加至十八篇;晋律二十篇。北齐在晋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法典的编篡,篇目精减为十二篇,篇名为名例(相当于总则)、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体例、结构上具有开创性,一直为以后各朝所沿用,因此,程树德说:“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开皇律》继承了十二篇的编纂体例。

  【考生注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特别是北齐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重要的发展时期,此时,许多的法律制度开始成熟定型,并成为隋唐法律的渊源。因此,此阶段的法律制度应当予以相当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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