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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法制史试题及解析

本文为2006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法制史试题及解析,供考生复习参考。


  37.《麟趾格》颁布于

  A.东魏 B.西魏 C.北魏 D.北齐

  【答案】 A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麟趾格》东魏政权颁行的法典。公元534年,北魏分裂为东魏和西魏两个政权。东魏于孝静帝兴和三年议定新制,“以格代科,于麟趾殿删定,名为《麟趾格》。”同年颁行天下。

  【考生注意】考生注意掌握中国历史上主要法律形式,如律、令、格、式、科、比等发展变化。格是封建社会的行政法规,源于汉代的科,至东魏始末独立的法典名称。

  38.最早规定“奸党罪”的法典是

  A.唐律 B.宋刑统 C.大明律 D.大清律例

  【答案】 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明代刑事立法。中国封建最高统治者历来禁止官员结党营私。汉代就曾有“阿党罪”。但汉唐宋元各代刑法中都没有专门的“奸党”罪。到明代,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相互包庇、削弱皇权的教训,正式把“奸党”罪作为律条,写入国家大典。“奸党”条的主要规定有:第一,严禁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第二,严禁内外官结交。若在朝官员与内官及侍从互相交结,漏泄事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第三,严禁大臣擅自撤免或私自选任官吏,以防止大臣们任用亲戚,结党营私。对于触犯奸党律条者,处罚十分严厉,仅太祖洪武期间,以奸党罪被杀之官吏就达几万人之多。明朝奸党罪的法律规定,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服务的。它虽然暂时解决了皇帝和权臣之间的矛盾,但对百官的不信任使皇帝只能重用宦官,从而为宦官擅权提供了方便。它反映出封建晚期地主阶级开始走向没落,封建的吏治日益败坏,法律的惩罚内容也日益严酷。

  【考生注意】明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全面走向衰落的时期,这一时代背景在明代法律中多有体现,考生应该对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予以重视。对于奸党罪,《大清律例》全部援用《大明律集解附例》中奸党罪的条款,并有所发展。

  39.唐朝时京城长安某人犯有三种罪,三种罪的处刑分别为徒一年、徒二年和徒三年,依据唐律的规定,该罪犯最终将被处以

  A.徒二年 B.徒三年 C.徒六年 D.徒三年以上六年以下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唐朝“二罪以上俱发”等的刑法适用原则。答案是B。唐律规定了合并论罪原则。即一人犯数罪,基本上采取“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如一人犯数罪且被同时发现,判决“以重者论”;数罪相等者,以一罪处罚。如果一罪先被发现而且已经判决执行,后又发现余罪的,余罪轻或相等者,不再追加刑事责任;余罪重则改判,以重罪为准,但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过该原则不适用于赃罪。该原则是比较宽缓适中的,它体现了封建盛世时期的刑罚轻缓与中典治国的精神。

  【考生注意】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律制度是中国封建法律的典范,甚至不少规定对今天中国社会的治理还有相当的借鉴意义,在复习时,不仅要识记唐代的律文,而且要能够实际运用。

  40.在官制中实行差遣制的朝代是

  A.汉朝 B.唐朝 C.宋朝 D.明朝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宋代的职官制度,答案是C。差遣制最早始于唐代武则天时期。当时,武后广招天下人才,然后派往各地“试官”,但这在当时并没有成为一种固定的制度,而是临时性的措施。经历了五代十国大分裂局面后,重新确立对全国主要地区统治的宋朝,其首要目的就是笼络异己,消除割据,达到中央集权。因此,宋把差遣制确定了一项固定的行政制度。所谓差遣制,是指临时派遣某些官员去执行各种任务。差遣官一般可以绕开铨选授职通常的一套繁琐程序,而由君主直接任命,以完成某些紧急复杂的使命。宋代任官时,使官、职差遣分开,官名只用来表示官位和俸禄的高低,称为“官”、或“职”,而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由皇帝灵活掌握。这样,位居高位的功臣故旧、地方藩镇、遗老朝臣官品虽高,但并不掌握实权,真正操纵权力的是由皇帝直接指派的官员。由于实行差遣,官员经常调动,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官员盘踞一方、权重难制的局面的出现,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政权的稳定。但此种制度也紊乱了官制,使宋代官员数目剧增,极大地加重了国家财政的负担,特别是官员有职无权,一样可以坐等升迁,助长了因循守旧、碌碌无为的官场习气。因此,弊病也是非常明显的。

  【考生注意】中国古代,官僚队伍是封建专制制度的支柱,吏治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兴衰,所以有“明主治吏不治民”之说。在中国封建社会,形成了以法治官的传统,行政方面的立法成就和制度创建十分可观,考生复习时对此应该重视。

  41.清朝绝大多数文字狱的罪名确定都是比照律典正文中的

  A.谋反 B.谋叛 C.谋大逆 D.大不敬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清代刑法的适用,答案是C。满清前中期,为了巩固政权,扑灭汉族士大夫的反清意识和压制自明代以来兴起的反对封建主义的思潮,清朝以严刑惩罚异端思想,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专制。最突出的就是“文字狱”的迭兴。当时,清律典中并没有关于语言文字犯罪的条文,统治者比照 “谋大逆”判罪。所谓“谋大逆”,属“十恶”之一,清律中是这样规定的:“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属政治性犯罪的重要内容,仅次于谋反。“十恶”是直接侵犯皇权和封建统治秩序的最严重的犯罪,是刑事镇压的首要目标,为“常赦所不原”。对于文字狱的审判比附“谋大逆”一条,对语言思想犯罪的打击力度就大大加重了。这样,一案构成,往往全家被杀或灭族。造成“告讦频起,士民畏惧”的恐怖气氛。士大夫因“惧一身之祸”而埋首书斋。清代一度颇具生气的学风,转而为繁琐的考据之学所代替。

  【考生注意】“十恶”是指谋反、谋叛 、谋大逆 、大不敬、恶逆、不道、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罪名。考生要掌握它们的具体内容。谋反,意为“谋危社稷”,即企图推翻现行君主政权;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即企图叛国。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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