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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考研《法硕》非法学真题及答案解析(海文版)

来源:万学海文 2014-12-28 14:37:15 要考试,上考试吧! 考研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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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第 3 页:简答题
第 4 页:辨析题
第 5 页:法条分析题
第 6 页:案例分析题

  五、法条分析题:第57 -58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民法理论。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请分析

  (1)本条款中“滥用职权”的含义

  (2)本条款中“玩忽职守”的含义

  (3)本条款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

  【参考答案】(1)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2)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其行为方式一般为不作为,但有时也可以表现为作为。其中,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与其职务或者职责相背离的行为,致使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不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职责或者职务,致使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是指:《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是普通法条,其他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规定是特别法条,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第397条和其他法条的规定时,应按照其他法条即特殊法条的规定定罪论处,如徇私枉法罪也是滥用职权行为,但是有了特别法条的规定,应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

  【考查知识点】

  58、“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请问:

  (1)本条所称的“胁迫”应该如何解释?

  (2)有权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谁?

  (3)本条中的“1年”是何种性质的期间?

  【参考答案】(1)对于胁迫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为,“胁迫”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2)同时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对于程序的选择,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亦可向人民法院诉请撤销。

  (3)该“1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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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责编:maxiaoy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