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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题:第37 -38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37. 甲为偿还赌债,找到了乙商定绑架他人勒索赎金,二人将赵某用电棍打晕,带至一隐蔽2 处,用绳索将其捆住,甲在赵某身上搜出来银行卡,逼赵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吩咐乙取出卡中的4万元。甲随后给赵某的母亲发短信,索要人民币200万元,并要求是旧钞。乙感觉事情不妥,便对甲说没有千万了,赵母也不可能筹到200万元旧钞,不如放了赵某。甲不答应,并指示乙给赵母打电话索要赎金,乙只好照办。之后,乙骗甲说赵某已经报警,再次劝说其放了赵某。甲便让乙放走赵某。
请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的绑架行为是犯罪未遂、中止还是既遂?
(2)、甲、乙取出赵某4万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3)、对甲、乙应如何定罪处罚?
【参考答案】
(1)甲乙的绑架行为时犯罪既遂。因为绑架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即犯罪目的是绑架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但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行为,就构成绑架的既遂。其二人已经对赵某实施了绑架行为,故为既遂。
(2)甲乙取出赵某4万元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手段已经达到了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明显达到了抢劫罪对暴力胁迫手段程度上的要求。且行为是对被害人当场进行的,具有抢劫罪的“当场性”。在这种情况下对被绑架人实施劫取行为,其“当场性”是毋庸置疑的。该行为具有抢劫罪的故意。夺取行为的故意已经明显超出了绑架罪故意的范围。
(3)甲乙成立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同时成立绑架和抢劫两个罪名只是评价意义上的,在科刑意义上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且均为既遂,应为绑架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即为既遂,而抢劫罪为结果犯,其已经获得4万元,故也为既遂。
【考查知识点】犯罪未遂、中止还是既遂,抢劫罪,共同犯罪
38. 2013年10月1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的运输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以公路运输方式运输公司的货物,合同有效期为1年。同时12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的买卖合同,约定在12月10日前甲公司将货物运交丙公司。12月3日,甲公司将丙公司订购的货物交由乙公司运输,乙公司出具的货物托运单载明:托运人为甲公司,收货人为丙公司。
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委托丁公司将货物运交给丙公司,丁公司将货物运到丙公司所在地后,以乙公司拖欠运费为由扣留。经查,乙公司拖欠丁公司运费一事属实。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交付货物。
(2)、丁公司是否有权对货物行使留置权。
(3)、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
【参考答案】
(1)丙无权要求丁公司交付货物。货物的所有权归甲公司所有,丙公司不享有所有权,无权要求丁交付货物。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丙有权要求甲交付货物。
(2)丁公司无权行使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行使要件之一。在本案中,丁占有的货物不是其债务人乙所有。该货物的所有权归甲公司所有。所以,丁无权行使留置权。
(3)甲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没有和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仅能向乙公司追究责任。
(4)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考查知识点】合同标的的交付,留置权 ,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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