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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辨析题
55.【答案】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罪责自负是指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只能是行为人本人而不能株连无辜。根据罪责自负原则,行为人只为自己的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但是要注意:共同犯罪中,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具体包括: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此款既是对"任何人不应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句话的否定。
56.
答:本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正确的一面表现在:"商标不经注册不受保护":根据《商标法》要想取得商标专用权,必须进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商标局核定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不正确的一面表现在:
1.商标经过注册,但是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第 44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 条、第 11 条、第 12 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但是受到法律的保护。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驰名商标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以是未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综上所述,本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五、法条分析题
57.【答案】
(1)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般只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按交通肇事罪一罪从重处罚。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罚(情节加重犯)。
(2)"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即"消极逃逸"。此时直接以交通肇事罪一罪论处,死亡结果应当作为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应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罚。这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因逃逸"致本次事故被害人死亡:
①有肇事后逃逸行为;
②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③被害人死亡结果与肇事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即死亡结果是因为逃逸不求助而导致。
第二,主观方面为过失,即是指行为人发生重大事故以后,因惊慌、害怕等原因置被害人于不顾,逃离现场,使其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①隐藏或者②遗弃;(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注意,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实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死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
58.
答:(1)本法条是由于无因管理而形成的债。无困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1.管理他人事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无法律上的义务。
(3)"必要费用":包括管理人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该必要费用,一般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管理人为本人利益而以管理人的名义负担的债务,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六、案例分析题
59.【答案】
(1)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在本案例中,甲利用自己扶贫办副主任的植物便利,用冒用他人公司的名义非法招标竞标,恶意侵吞政府财务20万元,构成贪污罪。
(2)乙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乙受甲的要求意思3万元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工程款,并非是为了追求非法利益,因此不构成行贿罪。
(3)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本案例中,行为人丙知道甲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丙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60.答:
(1)有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本案中,甲只是将宠物交给乙保管,而乙是无权处分的,所以合同效力有效。
(2)有效。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设立,不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所以没有办理登记,但是车属于动产,只需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即可产生抵押权,所以抵押权有效。
(3)无权。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不具有法定解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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